一、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臺灣文學,促進國際交流,強化國際形象與能見度,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國內外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文學相關團體及從事臺灣文學翻譯之個人。
三、 補助範圍、項目及金額:
(一) 補助範圍:
以臺灣文學作品及研究論著之翻譯出版為範圍。
(二) 補助項目:
1、 翻譯:含原著作者之授權費、翻譯費等。
2、 翻譯出版:含原著作者之授權費、翻譯費、審訂費、印製費等。
(三) 補助金額:
每部翻譯或翻譯出版以新臺幣60萬元(含稅)為上限。每件申請案之實際補助金額,視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本館年度預算,由評審小組審議,並經本館首長核定之。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未來兩年內完成執行之計畫。(唯2010年申請案,得延至12月10日截止收件。每年得依年度預算餘額,續辦第二次收件公告。)
(二) 申請文件(如附件1):
1、 申請表。
2、 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含以下資料:
(1) 翻譯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2) 擬譯書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次)。
(3) 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及簡歷)。
(4) 工作進度表。
(5) 翻譯、出版經費預算表。
(6) 翻譯授權、出版相關文件。
(7) 原著至少一節(A4紙5頁)之試譯並附原文對照。
(8) 申請出版者需另附出版單位同意出版之證明文件、行銷推廣之構想與出版單位簡介。
3、計畫書內容請另附Word檔或PDF檔案1份。
(三) 申請方式:
1、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一號。電話:886-6-2217201。並註明「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文件應備7份(正本1份)以供審查。檢附文件、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3、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
五、評審作業:
(一) 本館應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 評審委員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三)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並公布於本館網站。
六、 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2)及契約書相關約定辦理。有關外籍人士之稅款扣除,依稅捐稽徵法辦理。
七、 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之譯作必須是未經公開發表、出版者。
(二) 申請者及單位應註明是否同時獲得或申請其他公、私單位財務補助;已獲其他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補(獎)助者,本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事實,本館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三) 獲補助者及單位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四) 獲出版補助者或單位應於譯作出版後,無償提供本館每部50冊,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館及所授權之人於譯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擁有使用權。獲翻譯補助者及單位應將翻譯成果無償提供本館使用。
(五) 獲出版補助者及單位應於譯作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樣;再版時,亦應載明。
(六)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七) 獲補助之計畫尚未結案前,不得提出同案申請,或以他人名義同案申請。原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者,不得提出同案申請。
(八) 獲補助者及單位執行計畫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者及單位與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