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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9: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文化志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會授資籌四字第09930065103號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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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為本園區),為積極推廣人權教育活動及活化歷史場域,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擴大並提供民眾參與社會服務,及滿足社會大眾學習、服務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園區之志工招募資格,須年滿十八歲,志願參與導覽與教育推廣等活動,具服務熱忱,並能嚴守時間者。

三、本園區志工均為無給職。

四、本園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新進志工人員招募。

五、 欲擔任本園區志工者,應於本園區公告志工報名截止日前,依招募簡章說明填具報名表格(詳附表),郵寄、傳真或E-mail至本園區以完成報名程序。經本園區甄選通過者,即通知其參加志工基礎培訓課程。

六、 新進志工需完成基礎培訓課程,課程內容包括志願服務之內涵、倫理及相關法規認識等。培訓期間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全體課程三分之一。結訓後並得申請「志願服務時數紀錄冊」。

七、 凡完成志工基礎培訓課程及專業特殊培訓課程,由本園區核發正式志工證,成為本園區正式志工。

八、志工之權利:

() 免費參加本園區規劃舉辦之各類研習活動。

() 免費參觀本園區各項活動及展覽。

() 免費擁有本園區各項出版品。

() 邀請參加本園區舉辦之聯誼會。

() 本園區代予投保各志工之意外險。

() 服務時段逾用餐時間者,本園區備便當一份。

九、志工之義務:

() 遵守本要點、本園區志工值勤注意事項及本園區各項決議。

() 善盡職責,支援、推動本園區志工相關工作。

() 參與各項服務活動及會議。

() 執行本園區分配或指派之服務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 參加本園區不定期舉辦之志工在職訓練,以配合本園區各項展覽之導覽,並提升服務品質。

十、本園區成立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並置隊長與副隊長各一名,於服務一年後重新辦理遴選。

十一、志工隊隊長、副隊長任務如下:

() 為志工隊與園區溝通之橋樑。

() 召開幹部會議。

() 確實掌握志工值勤動態,分配或調整志工合適之服務點。

() 協務安排及調度值班人力。

() 瞭解及反應志工服務狀況,對經常請假之志工予以鼓勵,並提醒其維持正常之出席率。

() 協助新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試、訓練及評核。

() 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十二、本園區志工隊依任務編組為導覽組、展場組及服務組。

十三、導覽組任務如下:

() 每月依排班表出勤,出席會議及參與進修課程活動。

() 協助本園區辦理各項導覽解說事宜。

() 團體預約導覽解說服務。

() 協助非例行性教育活動,如講座、研習、團體接待等。

十四、展場組任務如下:

() 每月依排班表出勤,出席會議及參與進修課程活動。

() 協助展場展品維護工作。

() 秩序管理。

() 突發事件通報。

十五、服務組任務如下:

() 每月依排班表出勤,出席會議及參與進修課程活動。

() 發送本園區參觀資訊摺頁、活動簡章、各活動展覽摺頁等出版品。

() 導覽登記服務。

() 寄物服務。

() 輪椅、嬰兒車借用登記服務。

() 協尋兒童。

十六、本園區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志工非經事前請假,不得缺席。

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行之。

十七、志工隊之志工於聘任間內表現優良者,由該隊報請本園區定期表揚以資獎勵。

十八、本區志工服勤年資達三年以上,對本園區有特殊貢獻獲優良事蹟者,本園區得推薦參加績優志工之選拔。

十九、志工具有下列事項者,本園區得終止其服務資格並交回志工證及制服:

() 因故不克兼顧本園區服務工作。

() 未辦理請假曠職三次。

() 未達年度相關考評規定。

() 服勤期間,私下收受服務費用。

() 對外發表不實言論有損本園區名譽。

() 嚴重違反本園區志工值勤注意事項。

二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