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台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協助文學雜誌社永續經營,提高優良文學雜誌的能見度,擴增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國立台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並在台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之文學雜誌。
三、 補助項目、金額及數量:
(一) 補助項目:出版、發行、推廣等項,但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
(二) 補助金額:每家至多新臺幣100萬元。
(三) 補助數量: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四、 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 申請期程: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如附表)。
2、 計畫書,內容須含以下資料:
(1) 每期發行份數及發行週期。
(2) 每期經費預算表。
(3) 申請單位簡介、創刊日期、人員編制。
(4) 刊物內容與目標讀者群。
(5) 詳細發行計畫(含售價)、出版進度表與推廣策略。
(6) 如有審稿人,請註明其專業背景(含與計畫相關之學經歷)。
(7) 如曾獲得獎項,請註明。
3、 近一年(前一年11月至本年10月)之雜誌合訂本6份或每期各6冊。
4、 雜誌登記證影本。
(三) 申請程序:
1、 所有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國立台灣文學館(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電話:06-2217201),並註明「優良文學雜誌補助申請文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文件須備妥10份以供審查。
3、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 評審作業:
(一) 本館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 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文件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六、 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詳如附件)及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七、 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年度內,依刊物發行週期,提供一期至四期不等期數(季刊一期、雙月刊二期、月刊四期)之內文版面至少兩頁,報導本館或相關單位重大活動訊息,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館不限時間、地區、次數針對該報導為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且承諾不對本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出刊後一週內,檢送30本予本館。
(三) 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館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其他補助款項。該計畫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刊物與相關文宣資料明顯位置標示「國立台灣文學館補助」字樣。
(六) 獲補助單位於簽約後放棄執行契約書所訂工作或違反契約書規定、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並得撤銷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單位之契約,獲補助單位須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及本館其他的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