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扶植及獎助各該地區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特訂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 申請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填寫下列相關資料,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經本部同意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縣市政府納入縣市預算辦理。
(一)計畫提要表及歷年獲補助團隊名單(如附件一及附表一)。
(二)年度計畫書(含計畫目標、執行要項與期程、執行方法及步驟、預定進度、經費需求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
(三)縣市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或申請須知)。
(四)地方配合款及其他經費籌措來源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各該縣市,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二)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三)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優質演出(含一場售票演出)。
(四)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五、 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已獲本部、本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三)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四)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六)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六、 入選團隊數量及獎勵金額由各縣市政府參酌相關規定,審議決定之,惟每個團隊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團隊受獎勵期限原則為一年。
七、 為協助團隊行政經營管理及專業創作水準提升,各縣市政府應於扶植期間理行政、演出等訪視評鑑,評鑑記錄應併同期末成果報告書送回本部審查。
八、 經費補助額度:
(一) 縣市政府辦理傑出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行政執行力與扶植績效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二) 依據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要點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依財力分級最高補助比例如下:
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三十。
第三級為百分之五十。
第四級為百分之六十。
第五級為百分之七十。
九、 經費補助項目:本部補助經費,各縣市政府應編列為獎補助費,作為扶植團隊之用,補助範圍為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專職人員訓練等項。
十、 配合款編列項目:
(一) 團隊獎補助費。
(二) 行政及推廣經費:辦理本計畫徵選傑出團隊之評審、評鑑等行政作業費用,辦理聯合成果展演、團隊交流觀摩、演藝團隊研習、傑出團隊巡迴鄉鎮校園推廣等活動經費,均由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十一、撥款方式: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六十,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團隊徵選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二)、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如附表三)、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共一份至本部(含電子檔案),辦理撥款事宜。
(二)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四十,於計畫執行完成後,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函送收據、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及附表一至七)及訪視評鑑紀錄等共一份至本部(含電子檔案),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二、進度追蹤:
(一) 各縣市政府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 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函送本部備查。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三) 如未依第十一點規定日期辦理,不得申請次年度計畫。
十三、考核評鑑:
(一) 本部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團隊之演出資訊、節目策劃、行政營運等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並改善所屬演藝場所舞台設備及管理方式,以促進團隊優質發展,培養優秀具潛力的藝術團隊及人才。
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