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表演藝術生態均衡發展,鼓勵民間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或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大專院校。
三、補助範圍:於國內辦理之表演藝術計畫並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提升創新能量、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多元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
(二)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及發展之推廣計畫。
(三)同一單位及負責人合計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四、補助項目: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依公告期程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填寫相關申請表件,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四)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出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七)受補助之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八、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單位獲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四)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惟本要點之補助不包含以邀請非立案表演藝術團體參與演出計畫者,及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社區聯誼為目的之活動。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一、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