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特訂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產業範疇: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四、補助內容:
(一) 健全環境整備:
1、建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機制,成立推動小組或專責單位,規劃並執行地方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相關事項。
2、運用地方產業或學術研究機構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育成與輔導措施,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促進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 促進產業發展:
1、推動具城市或地方意象之文化創意產業行銷,打造創意城市意象。
2、結合既有各類型實體或虛擬通路平台,協助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建立品牌形象及拓展市場。
3、依據在地產業優勢及人文特色,推動文化創意聚落,鼓勵核心創作、獨立工作者或新創事業進駐,促進產業鏈結及跨業合作。
4、本部得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當地文化創意聚落情形從優補助(文化創意聚落名單請參閱本部公告資訊)。
五、申請方式、期間:
(一) 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以供審查(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並於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起每二年受理一次計畫申請,即一百零四年度受理之計畫申請案,為一百零五年及一百零六年度之補助申請案。一百零六年度(含)以後受理之計畫申請案,依上述處理原則辦理;其申請期間自申請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截止日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三) 本補助案之提案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申請名義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計畫類型及需求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跨區域聯合提案,但提案計畫須經共同提案縣(市)同意或經相關跨域合作平臺討論後,由其中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提案,且負責後續經費核銷(包含納入預算)、計畫執行、進度彙報及結案等行政作業。
(四)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提出二年期計畫,經費應依年度分別編列。
六、經費編列:
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 補助金額: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每年每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檢附最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二):
1、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 跨域聯合提案者,以其代表提案之直轄市或縣(市)財力分級為經費補助原則。
八、提案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議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核定,必要時得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發展性(百分之二十)。
2、文化創意產業環境整備之具體機制(百分之二十)。
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略之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4、結合文化創意聚落與整合在地產業之具體作法(百分之二十)。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核定及計畫修正:
(一) 本部經審查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費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所訂期限內,依本部核定補助款額度,調整計畫內容及計畫經費。
(二) 本補助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十、經費撥付:
(一) 第一年度: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檢送修正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檢送當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工作摘要進度表、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3、第三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二十):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當年度期末成果報告、工作摘要進度表、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賸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二) 第二年度: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檢送當年度執行計畫、期初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工作摘要進度表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檢送當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工作摘要進度表、第二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3、第三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二十):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全案二年計畫期末成果報告、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賸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執行績效不佳、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縮減或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況,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為擴大宣導,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另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七)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永久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目的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公開傳輸於本部網站刊登供大眾參考)。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八) 提案之計畫經審查並未獲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部得派員實地了解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狀況,並提供輔導及建議。
(九) 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 本部為推動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二、執行考核:
(一) 為加強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視需要安排每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二位顧問至現地輔導、考核。
(二) 計畫內如有工作項目未達實際執行進度,本部得扣除該項目相關補助款。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三),計畫執行期間,於申請各年度第二期款撥付時須檢附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於申請第二年度第一期款時須檢附期初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如附件四)。
十三、期末結案及賸餘款繳回: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各年度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如附件五)一式二份、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賸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六)辦理結案手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賸餘款項,應依補助比例繳回經費,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得免予繳回。
附件一 計畫書封面格式、計畫撰寫格式及相關參考文件
計畫編號: (本部填寫)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計畫名稱:○○○○○計畫
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
民國 年 月 日
○○-○○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申請總表
○○-○○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綜合資料表
(計畫名稱)計畫書
附件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三
○○(第一)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第二)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附件四 期中報告範本格式
文化部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期初(中)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
提報日期:○○年○○月○○日
計畫實際執行說明表
附件五
期末報告書格式範本
附件六 結案經費總表
○○年度文化部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賸餘款及結案經費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