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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廣綠島文化園區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東美研字第0970002365B號
法規體系: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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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交辦之「推動綠島文化園區保存修護再利用計畫」及鼓勵臺東縣政府
    、民間機構或團體積極參與舉辦綠島相關文化、生態、觀光等多元之
    推展計畫,強化永續綠島獨特之自然豐富資源,提昇綠島文化素養,
    塑造優質觀光環境,補助辦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東縣政府。
(二)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社團等團體或組織。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申請補助範圍:
(一)綠島人權議題類。
(二)綠島文化藝術類。
(三)綠島生態(含綠島海域)景觀類。
(四)綠島環境(含綠島海域)類。
(五)綠島休閒觀光類。
(六)其他與綠島發展相關之計畫及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臺東縣政府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
      助處理原則,屬縣市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百分九十。
(二)對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社團等團體或組織及公私立大
      專院校:
      1.單項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計畫實際經費額度之百分五十
        為原則,並以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2.每一文史工作室、民間社團、大專院校每年最多補助二項計畫。


五、受理時間:九十七年度計畫,自九十七年十月○日至十月○日下午五
    時止(郵戳為憑);其他年度計畫,將另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六、計畫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計畫書(格式如
    附件二)一式二份,並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縣市政府、大專院
    校免附),函送本館申請。計畫書不符
    前項規定者,本館得令其於一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


七、評審作業:
    本館成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之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編列合
    理性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八、經費之請撥、核銷及辦理結案:
(一)經費核撥方式:
      1.核定之經費逾新台幣十萬元者,原則分二期撥款;第一期為通過
        審核並通知開始執行後撥付核定經費之百分五十,第二期款為計
        畫執行完畢後撥付百分五十。
      2.核定之經費未逾新台幣十萬元者,補助款將俟計畫完成,並提出
        成果報告及原始憑證通過審核後,一次撥付為原則。
(二)經費之請撥、核銷結案:
      1.臺東縣政府應檢附下列資料:
     (1)當期請款之領據。
     (2)納入預算證明(可辦理一次納入預算)。
     (3)請領第二期款時,應另檢附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格式如附件
          三)、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
          。
      2.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等團體或組織及大專院校應檢附
        下列資料:
     (1)當期請款領據(格式如附件五)(大專院校可使用學校自式格
          式)。
     (2)請領第二期款時,應另檢附全部支出原始憑證(格式如附件六
          – 2,應依會計科目黏貼,大專院校可使用自式格式)、經費
          支出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 1)、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執
          行成果報告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
      3.補助計畫如涉及印刷、出版事項,應檢送印刷成品一式二十份連
        同前列各項資料一併函報本館辦理核銷結案。


九、本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同意授權本館永久
    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於國內外重製、散佈、改作、編輯、公開演
    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即公開傳輸。為擴大宣導,獲補助單位應於
    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
    標示本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館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
    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十、注意事項:
(一)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單位(者)亦不
      得要求退還。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
      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三)獲補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館得撤銷補助款
      ,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四)依要點核定臺東縣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
      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考核:
      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
      單位應就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
      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