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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12023309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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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扎根工作,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文化部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之本國籍在學學生申請者應擔任敘事短片之導演

三、 獎助項目、金額及名額:

() 獎助項目:敘事短片(片長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內容須具原創性,能表現出導演具有特別敘事精彩故事的能力,且申請獎助時未曾於國內外公開發表。若為學校作業或畢業作品,請註明。

() 獎助金額:每名上限新臺幣五十萬元,評審委員得斟酌增減之。(相關獎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助。)

() 獎助名額:每年以十名為原則。

四、 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 申請期程: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

()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如附件一)

2、 計畫書,內容需含以下資料:

() 片長(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若入圍,評審有權要求超長者縮短其片長。

() 類型、表現手法、故事大綱、人物表、文字劇本(若有分鏡圖,需檢附)、拍攝器材、日程計畫表及預計發行計畫。

() 學校可提供之設備、器材(是否收費),預計向外租借之設備及器材。

() 若有指導老師或為畢業作品,須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及其簡介。

() 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不得編列器材及設備購置經費)

() 若曾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影音獎項,請註明。

3、 申請者過去擔任導演之作品,請自行剪輯精華片段(不超過三分鐘),以DVD規格繳交。

4、 若為第一次拍攝者,繳交申請案之試拍帶(不超過三分鐘),以DVD規格繳交,無試拍帶者,視為放棄申請。

() 申請程序:

1、 請備妥十份申請文件(含申請表及計畫書)、二份過去作品精華片段光碟或二份試拍帶光碟,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部,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在信封上註明「敘事短片攝製獎助申請」。

2、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 攝製規格:應以HDVDV電子數位規格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完成,螢幕比例需為169

六、 評審作業:

() 初審:由本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進行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部得函知其應於一定期限內補件;補件次數以一次為限,且逾期不受理補件。

() 會審:

1、 本部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作業。

2、 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創意、敘事能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綜合考量。

七、 公布時間: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八、 交片時間: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 撥款及核銷: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十、 注意事項:

() 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部、本部附屬機關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獎(補)助款;其同時獲獎(補)助者,應擇一領取。如有重複領取獎(補)助款之情事者,本部將廢止獎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者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構)資助,或為委製、合製之計畫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監督,獲獎助者有義務定期配合本部說明計畫進度。

() 獲獎助者應於規定交片日期前,檢具成果報告書及DVD版本七份予本部;逾期且未事先獲本部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部將撤銷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 成果作品應至少附有中文字幕,以利推廣;未附有中文字幕者,一律視為未完成作品。

() 獲獎助者拍攝完成之作品,須經本部遴聘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通過者始得辦理結案與請領尾款事宜;未通過者,則不予撥付尾款。

() 獎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不得購置任何器材設備,亦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完成作品應在片尾打上本作品由文化部獎助字樣及本部形象識別圖樣於作品發表時應於發表之各項文件、圖版上註明「本作品由文化部獎助」及本部形象識別圖樣,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部。

() 獲獎助者應同意獲獎助後,就獎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資料,無償授權本部及授權之人為任何方式、時間、地區、次數之非營利利用,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並應配合本部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獲獎助計畫之成果。

() 作品如需利用他人著作,應先取得該相關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同意使用,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 獲獎助者於簽約後放棄拍攝,或未依契約書及企劃書之規定執行,或有抄襲、剽竊及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部並得撤銷其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獎助者之契約,追回已撥付款項,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 當年度獲獎助者,須隔一年後始得再提案申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