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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樂行字第111300116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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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稱本團)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倡導正當藝文活動,提升社區藝術文風,並使本團演奏廳(以下稱本廳)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法人、商號、學校、政府機關等,皆得提出申請。

三、適用範圍

  本團演奏廳舞台、導播室、第一練習室及會議室。

四、申請者舉辦之文化藝術、社會活動及各類會議,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行政中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一)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二)重要慶典集會活動。

(三)學術、教育、文化、藝術相關之集會演講及研習等。

(四)音樂、舞蹈、戲劇、電影等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五)表演藝術之影音錄製。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時間: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但經本團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掛號郵寄、親自送件或由文化部藝文活動平台線上申請(網址https://event.culture.tw/NTSO)。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地點:本團行政室收發(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七三八之二號);親自送件者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上班時間送件。

(三)申請應備文件:

1、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送件申請確認單(如附件一)。

2、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二)。

3、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合約書二份(如附件三)。

4、活動企畫書一份(如附件四,可自行製作提供),內容應含:

(1)演出相關人員名冊。

(2)主要演出者簡介及其同意參與演出之證明文件。

(3)內容之文字介紹(如曲目、樂曲說明、劇目、劇情大綱、錄音計畫等)。

5、演出相關之有聲或影音資料一份(無則免附)。

6、申請者身分證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節目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五)審核:

1、申請案件由本團或本團委聘之學者專家審核,審核標準以活動內容及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考量。

2、申請應備文件及資料不齊者、申請者資格或申請目的不合規定者,得予退件,或通知補正後始予送審。

3、本團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核完畢並通知申請者審核結果。節目一經審查,審查費即不予退還。

4、如遇申請日相同者,本團將依成績高低或申請先後安排檔期。

5、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覆核,覆核以一次為限。

(六)繳費及退款:

1、經審核通過後,申請者應於使用日前三十個工作天內繳清使用費用及保證金。

2、費用繳付方式:

  保證金及各項使用規費依本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辦理;其繳款方式可於文化部藝文活動平台線上申請系統下載繳費單,或以匯款方式繳納。(匯款帳戶及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代碼0000022】,戶名: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帳號:24610102120036)。

3、申請者應於使用結束後,將本廳場地及器材,當日點交歸還,並於其後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退費申請表如附件五),如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其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4、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超時費用由本團逕自保證金抵扣,保證金不足者,申請者須於本團通知日起五日內繳納,超過三十日未繳納者,本團得依法律程序要求付款,相關之催告、訴訟及律師費等均由申請者負擔;超時使用情形由本廳技術人員於使用結束後會同申請者確認或逕自認定之。

(七)技術協調:

   申請者至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日,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與本廳技術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者未能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執行之瑕疵,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團聲譽,本團得視情況停止其使用。

六、損壞及賠償

(一)申請者對本廳場地、設備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如有任何毀損或故障,申請者應負擔賠償責任,如有毀損,應按時價賠償或原狀修復;未賠償或修復前,本團得扣留保證金,並於必要時得逕由保證金抵扣該賠償或修復費用,若保證金不敷抵扣時,申請者應於收到本團通知後五日內補足,超過三十日未繳納者,本團得依法律程序要求付款,相關之催告、訴訟及律師費等均由申請者負擔。

(二)申請者如需場地佈置,應先取得本團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違者所造成之毀損,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申請者於使用期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若有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授權本團逕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抵扣,如有不足抵扣,申請者應於收到本團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七、取消使用與內容變更

(一)申請案獲准後,如因故無法如期使用,除保證金全額退還外,已繳費用依下列情形退還:

1、因不可歸責於本團之事由而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日前第十五日以前通知本團者,得全額退還;於使用日前八日至十四日內通知本團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金額;使用日前七日內通知本團者,全額不退還。

2、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如期使用,則由本團扣除已使用項目及時段之費用後無息退回。

3、如因本團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本廳時,得於申請者使用日前三十日通知申請者改期;若無法改期者,本團將無息退還所繳全部費用,申請者不得要求其他賠償。

(二)申請者如欲變更節目內容、主要演出者、活動時間等演出條件時,需事先提出異動申請表(如附件六),經本團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節目異動審核未通過時,應依原規劃辦理活動。

八、演出票務相關注意事項

(一)辦理演出如需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先經本團同意並於本團指定之處所為之。

(二)使用本廳辦理演出,發售(行)之入場券,應先送票券樣張供本團備查,背面並加印下列遵守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

2、服裝應整齊清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節目開演後,遲到觀眾請配合本廳服務人員之引導入場。

4、為維護公眾安全與健康,本廳實施全面禁煙,且請勿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5、請勿攜帶寵物入場。

6、請勿在觀眾席內飲食、丟棄廢物;演出進行中請勿隨意走動。

7、為尊重演出創作權益,非經主辦單位同意,嚴禁於現場攝影、錄影或錄音。

8、本票券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均不得入場。

九、本廳前台相關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遲到之觀眾,由本廳俟機開放入座。

(二)申請於本廳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相關演出物品,其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本廳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三)申請者於演出當天至演出結束止,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且須將佈置拆除,回復大廳原狀。

十、技術相關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不宜超過一百人。若超過者,須接受本團技術人員之建議處理演出執行相關事宜。

(二)本廳各項設施應注意維護使用,場地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者負責。

(三)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口香糖,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廳,情節重大者,本廳得停止申請者之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四)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申請者應於場地使用日前十日提交工作人員清冊一份,並自行製作工作人員識別證經本團認證蓋章後供其使用,活動期間所有工作人員須佩帶識別證,若有未佩帶識別證或身分與證件不符之情形,本廳得請其離場。

(五)非經本團同意不得進入導播室,或操作本廳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大者,本團得停止申請者之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六)本廳周邊區域及舞台區禁止進行繪景或任何製景工程,違者本團得停止申請者之使用權。

(七)未經本團同意,舞台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進場前進行活動。

(八)未經本團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吊具等各項設施,如須接用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知會本團,由本團技術人員親自或協助操作。

(九)演出現場錄音、錄影、實況轉播需使用本廳原有設施時,需於事前與本團協調,且經本團同意後辦理。

(十)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由申請者負責處理,申請者不得在本廳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十一、公共安全管理

 (一)本廳有關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依各消防法規及本團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者應遵守本團有關公共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申請者使用本廳期間亦為公共安全管理人,應於活動前熟悉本團相關消防避難設施及災害應變相關防護措施,於活動前對舉辦活動之工作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三)本團嚴禁使用火把(器)舉辦各型活動,或燒烤與燃放煙火、炮竹、發散粉塵類及儲存不合規定之危險物品等行為;申請者因活動需要,有上述行為時,應於申請時詳細說明時間、地點、使用活動內容流程及必要性、預估使用人數、火源類別及數量、安全防護等相關計畫,經本團節目審查會會議討論決議核准後,始可為之;舉辦活動期間,應加強防火措施,活動結束時,應確認火源熄滅及環境清潔後,方能離開,若經發現有安全之顧慮時,本團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動。

 (四)本廳各通道或樓梯應保持通暢,不可堆放雜物,造成避難之障礙;申請者使用本廳時凡具危險性或妨礙暢通之物品,本團得隨時要求搬離移除,否則本團將強制逕行搬離移除,因而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者,申請者應於收到本團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五)發現火災應就近取用滅火器或消防栓撲滅,並按下警報按鈕,通知保全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處理,申請者應協助本團工作人員疏散觀眾或其他人員並協助其他救災工作。

 (六)進入本廳各場所應先查看避難逃生路線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災等災害時,勿驚慌,依逃生路徑循序漸進,並往空曠場所避難或等待救援。

 (七)災害發生時,申請者應協助本團得劃定警戒區域,嚴禁非救災人員進入與觀望,並強制疏散救災區內人車,避免妨礙搶救工作進行。

 (八)因救災需要,救災人員得破壞任何阻礙救災之物品。災害發生之事由可歸責於申請者時,申請者對遭損壞物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九)嚴禁破壞任何消防安全設備,經發現有破壞情形者,申請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十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於場地使用期間應依法投保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以保障其工作人員及演出人員權益。

 (二)申請者使用本廳,如有與原使用申請內容不符,或其使用可能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及本廳舍建築與設備之虞,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其他經本團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者,本團得停止其使用,且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