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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國美典字第111300149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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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效益,基於公眾利益之展示、教育等需要,促進藝術文化發展,增加文化教育機構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得出借本館典藏品、館藏品及研究參考資料(以下簡稱藏品),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借展對象:

(一)國內外公立文化藝術教育相關機關(構)。

(二)國內外已立案具非營利公益性質,且對一般大眾常態性開放之文教組織。

三、借展本館國寶及重要古物藏品之國外借展單位,其所屬國家必須立法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並由其政府出具文物歸還本館之保證。

四、申請借展手續:

(一)借展本館藏品限用於非營利性展覽,借展單位應於提領藏品日二個月前,以申請函檢具展覽計畫書、借展展場設施調查表及借展藏品清單,向本館提出申請。但展覽有特殊理由,經本館評估可行者,不在此限。

(二)經本館評估展場環境條件及藏品狀況,同意借展後,借展單位填具「藏品提借申請單」(附件一)及簽訂「藏品借展契約書」,並辦理提借期間「牆對牆」藝術品綜合保險。如經評估有不適合借出者,則不出借。

(三)本館同意借展後至提領作品前,展場設施如有變更,借展單位應以正式公函,檢具修正後借展展場設施報告表再送本館評估。

五、借展單位提領藏品時,應與本館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就「藏品狀況檢視表核對確認。

    如係委託第三人辦理點交者,應事前出具委託書。

六、借展單位歸還藏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藏品狀況檢視表無誤後,再填具「借展藏品歸還註銷單」(附件二),始完成歸還手續。

    借展如須延期,借展單位應事先以正式公文申請,經本館同意始得展延。

七、借展藏品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有攝影、重製及拆換框裱、更除底座、清潔、修復等改變藏品原狀之情事。

    借展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組織不得以任何非經本館同意之理由或以任何方式留置借展藏品或將藏品轉借、轉移第三者或借展契約規範以外的地點。

八、借展藏品如因展出需要,須進行框裱、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等處理者,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相關費用由借展單位負擔。

九、借展單位應負責借展期間內藏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契約書規定辦理。

    借展期間,藏品如有破壞、毀損或滅失等情事,借展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館,並填具「借展藏品毀損滅失報告單」(附件三),且負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十、借展藏品之賠償,以本館開立之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十一、借展單位應依本館所定之處理方式,辦理提借及歸還藏品之包裝與運輸,並負擔其費用。如包裝運輸方式另有改變,須事先徵得本館同意。

十二、借展單位如有相關回饋方案,得另行約定。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