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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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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9.08.2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青年因應文化、社會、環境及經濟等議題之挑戰,透過掌握在地知識,連結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與社群網絡,提出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之計畫,實踐公民文化行動,期創造文化新生活價值,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資格:

(一) 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本國人士及外籍人士,以個人名義提案。

(二) 前項本國人士為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外籍人士為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三、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至預算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執行為原則。

四、獎勵額度:經評審通過獎勵者,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惟仍應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

五、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 評審基準:

1、問題分析、在地知識及文化掌握度(百分之三十)。

2、社區及社群參與機制、社會資源連結程度(百分之三十)。

3、計畫目標與構想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五)。

4、回饋及共好經營機制(百分之十五)。

(二) 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複審等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齊者,喪失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及核定:由本部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地審查。本部將依評審會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惟經評審會議決議,應修正計畫再送審查者,應於通知限期內完成修正,由本部另召開評審會議核定。

(三) 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四) 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撥款方式:

         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 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執行實作切結書、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十。

(二) 第二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三) 第三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四十。

(四) 第四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第四期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七、報名方式及受理時間: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提案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提案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八、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事項:

(一) 關懷陪伴機制:

1、配合本部及指定陪伴業師等訪視陪伴作業,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進行工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訊;並參加本部不定期舉辦之執行檢討會議、交流見學或成果展覽等活動。另辦理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時,應通知本部與在地陪伴業師,本部得派員列席。

2、在地業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之各階段執行撥款及效益評估之重要依據。

(二) 查核及退場機制:

1、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2、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3、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除經在地陪伴業師或委員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之一部或全部。

4、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獲獎計畫,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已核撥之獎勵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本部相關獎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

(1) 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並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2) 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

(3) 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

(4) 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5)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

九、著作財產權:

(一) 獲奬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獲獎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獲獎計畫所產生之效能,本部將輔導獲獎者,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或相關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獲獎計畫如有編列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總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二) 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三) 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在地陪伴業師及本部。

(四) 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五) 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十一、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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