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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7.02.12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引國外影視製作
業及國際導演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並促成國內影視製作業接案協拍,
強化國內影視製作業之國際製作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國外影視製作業,指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
門以外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為非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之事業。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導演,指非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外籍導演。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指過去執導之電影片,曾於法國坎
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義大利威尼斯
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德國柏林影展(
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
Academy Awards)獲競賽類最佳導演獎者;所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
導演,指過去執導之戲劇節目曾於國際艾美獎(International
Emmy Awards) 、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Seoul International
Drama Awards, SDA) 獲最佳導演獎或最佳戲劇獎者。
(四)本要點所稱人事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
聘僱於我國有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人力服務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所稱製作期間之人力服務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及製作等
有關我國籍工作人員之人事費用,或經本局認可之其他人事費用。
(五)本要點所稱製作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
我國籍公司提供之拍攝及後期製作服務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所稱製作期間,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視覺特效、數位動
畫、美術、造型、設備器材等;後期製作指聲音、剪輯、調光、沖印
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製作項目。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之資格
(一)本要點補助之電影片,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或由國際知名電
影導演執導,並在我國製作者為限;本要點補助之戲劇節目,以國
外電視節目製作業製作,或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執導,並在我
國製作者為限。
(二)經本局核准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戲
劇節目之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扣除其申領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
)、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後,符合以下條件者
,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1.外國電影片來臺製作者:
(1)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
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電影片
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電影片
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外國戲劇節目來臺製作者:
(1)以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戲劇
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
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
為上限。
(2)以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戲劇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戲
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
上限。
(三)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補助項目與比例:
1.人事費: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演
員、職員之人事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
2.製作費: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之製作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
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3.保險、交通及住宿費:以該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拍攝期間投
保之責任險、為聘僱之我國演員、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及交通住
宿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受補助之電影片、戲劇節目於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影視從業
人員擔任劇組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次要負責人等級職務達全部
工作職務之百分之七十者,得優予核給之人事費用補助得超過補助
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
四、國外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戲劇
節目前委託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檢具下列文件,依本
點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
(一)受委託協助製作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
節目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契約書,並應載明委託項目
、期限及範圍。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設立登
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三)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無陸資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屬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之證明文件。
(五)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企畫案(含申請人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
或戲劇節目中英文片名或戲劇名稱、影片或戲劇類型、製或拍片立
意、在我國預定拍攝或製作地點、預估製作期程、製作團隊介紹及
各項工作職務列表、預估製作總成本、在我國拍攝或製作之預估成
本分析)。
(六)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劇情大綱。
(七)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分場或集大綱(含拍攝期程及地點)。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有附件
五、依本要點核准補助資格之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委託協助製
作之我國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金核定:
(一)申請函。
(二)本局所核發之補助資格核准函影本。
(三)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含拍攝、後
期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之工作紀錄單、工作期程時數、在我國拍
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四)聘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聘僱契約及其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經我國會計師認證之該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支出製作相關費用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經費總收支明細表(含補助金支出用途及
其他衍生收入等項目)及查核報告書(含中英文電影片片名或戲劇
節目名稱、電影片或戲劇節目拍攝、後期製作等在我國支出經費明
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影本);屬演、職員人事支出者,應另檢附薪
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六)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
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受本局補助之人事、製作、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之支出原始憑
證正本。
(八)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
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明細表(如附件)。
(九)提供拍攝場景高解析度工作照十張及劇照五張以上之電子檔且永久
不限地域、方式且無償授權予本局非營利性質之運用。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補助金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其在
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及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經本局審查核
可後,由本局將補助金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逾期未申請或未具領據
者,視同棄權。
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七、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戲劇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原產地認定為中華民國之定
義時,不得再以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申請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八、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
核定函。
(二)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
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前開情形
者,獲補助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
文件。
(三)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應使用與影片內容相同之文字於電
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片部分內容在臺灣取景拍攝
;並獲得中華民國文化部協助」或類似內容,及依本局提供之機關
識別圖樣。
九、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
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
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
目之補償、賠償,獲核定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核定函者,自被撤銷或廢
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
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要求補正而未補正者,
該國外影視製作業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本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本局得依各年度預算額度,核定本要點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
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二)本要點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
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補助金資
格核准函及暫停撥款予核定補助金者,且申請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
或賠償。
(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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