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文化部辦理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6.03.20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拓展我國與拉丁美洲雙向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彼此文化、歷史、社會發展等之深度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拉丁美洲,指依外交部網站公告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之安地卡及巴布達等三十三個國家(如附表所示)。
  本要點所稱文化交流合作活動,指申請者赴拉丁美洲或邀請拉丁美洲人士來臺共同從事策展、演出、創(寫)作、社區營造、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實習、田野調查與記錄、研究、採訪、報導、工作坊、拍片、公民社會相關活動,或其他由本部核定項目。

三、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間團體。

四、獲薦合作人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 具拉丁美洲國家國籍,且依所屬國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二) 截至本部公告各申請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終日止,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文化交流合作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三) 獲薦邀來臺合作者自申請案所載預定期程計畫日起回溯一年內未曾在我國境內就業及就學。

五、補助類別、額度及項目
(一) 交流合作類:
1、交流合作期間原則不超過六個月。
2、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括邀請拉丁美洲人士來臺或申請者出國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下列費用:
(1) 交通費:包括往返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內陸交通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2) 保險費:於核定計畫之執行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險額度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3) 住宿費與生活費:
甲、拉丁美洲人士來臺: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生活費每日以新臺幣四百元支給,支領時應簽收受補助單位收據。
乙、申請者出國:依目的地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另告;支領時應簽收收據。
(4) 創作費(不含獲薦合作拉丁美洲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 於計畫執行地辦理相關成果發表、推廣行銷費。
(二) 交流成果推廣類:限辦理前款「交流合作類」計畫成果之延伸推廣。
1、補助額度及條件: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額度不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本部將依所提之計畫效益衡酌補助經費;申請推廣之成果係由申請者與獲薦合作之拉丁美洲人士,依前款交流合作類計畫共同策展或創作而成,申請者得申請將該成果自創作地回向推廣至臺灣或第二點所定義拉丁美洲之發表計畫與經費需求。但赴拉丁美洲推廣須以該地區主要或國際性之節慶、展覽、巡迴展演為限。
2、補助項目:與計畫直接相關人士之機票、作品運輸、保險、展演費、文宣、翻譯費及其它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六、申請作業期程
(一) 原則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對外受理申請,實際時間由本部另公告之。
(二) 申請者應於前款公告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至本部文化交流司美洲及國際資訊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光碟資料一份,於前點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申請文件、資料及其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計畫書內容應依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 交流合作類:
1、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之立案登記證明文件、營運狀況說明。
2、申請補助人士近三年辦理專業文化交流活動成果資料,含影音及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曾辦理外國文化人士來臺交流接待作業之實績、外國文化人士簡介。
3、交流合作意向書(須由獲薦合作之拉丁美洲人士本人親簽、並填具聯絡方式)、拉丁美洲國籍身分證明、個人簡歷、從事第二點第二項交流計畫三年以上相關藝文創作、展演、策辦、修復保存維護之實績、專業證明、成果專案報告、獲獎紀錄、著作報導作品清冊及內容簡述,著作作品影音或文字圖檔需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個人電腦相容。
4、獲薦合作人士之推薦書、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申請者遴選方式及理由說明。
5、計畫說明:含預定期程、旨趣、交流合作內容、預期效益、在計畫執行地辦理之成果發表計畫及住所地詳細介紹。
6、執行進度表。
7、經費預算表。
(二) 交流成果推廣類:
1、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在拉丁美洲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活動簡介,或於臺灣辦理推廣之活動及主辦單位簡介。
2、申請補助人士姓名、國籍證明、個人簡歷、近三年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列舉活動之具體實績、成果、本計畫中合創角色及貢獻度詳細說明及佐證資料。
3、計畫說明:含預定活動期程、旨趣、成果推廣計畫、內容、特色(臺灣元素之表現)、預期效益(質化及量化指標)、型態、活動地點詳細介紹。
4、推廣行銷方式。
5、經費預算表。

八、評審與考核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二)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五)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金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並檢具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三十日內撥付之。第二期款補助金之撥付,須俟獲補助者依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應備文件、資料,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核實撥付之。
(二)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實支經費明細、原始支出憑證(交通費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醫療保險費應檢附「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創作費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紙本函送本部憑辦核銷;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期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三)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權利與義務
(一) 獲補助者應積極協助獲薦合作之拉丁美洲人士辦理來臺簽證,並妥安排協助獲薦合作者在臺期間之交流、創作、居住等事宜。
(二) 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及獲薦合作者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文化活動等,及配合於本部所屬網站或其他傳播途徑行銷、介紹及推廣本計畫理念與成果。

十一、申請者與獲補助者應注意事項及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申請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同意補助通知函後十五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書由本部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及本部核定補助計畫契約內容確實執行,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之必要,獲補助者應事先或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並與本部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契約之變更。
(三) 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申請者不被歸責之事由,停止部分或全部契約內容之執行時,獲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將提供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續提供契約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本部將依契約規範結算費用,將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四)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獲補助者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或類似之案件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 申請者曾獲本部補助而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經本部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及解除契約者,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八) 同一申請者於申請年度提送之申請案不以一案為限。但該申請者於同一年度獲補助之申請案,不得逾三案。
(九) 同一獲薦合作之拉丁美洲人士經同一或不同申請案獲本部連續二年補助其申請計畫,如第三年起該人士仍列申請案受補助者,應不予受理。
(十) 獲補助者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住所地,應書面通知本部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住所地。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率扣除不在住所地期間之生活費、住宿費補助金;違反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獲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
(十一) 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三) 獲補助者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
(十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獲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及解除契約,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五) 獲補助金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獲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七)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八) 本部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申請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
文化部辦理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適用國家一覽表
(按英文字母排序)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阿根廷 Argentina
巴哈馬 Bahamas
巴貝多 Barbados
貝里斯 Belize
玻利維亞 Bolivia
巴西 Brazil
智利 Chile
哥倫比亞 Colombia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古巴 Cuba
多米尼克 Dominica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ublic
厄瓜多 Ecuador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格瑞那達 Grenada
瓜地馬拉 Guatemala
蓋亞那 Guyana
海地 Haiti
宏都拉斯 Honduras
牙買加 Jamaica
墨西哥 Mexico
尼加拉瓜 Nicaragua
巴拿馬 Panama
巴拉圭 Paraguay
秘魯 Peru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t. Kitts and Nevis
聖露西亞 St. Lucia
聖文森 S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蘇利南 Suriname
千里達及托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烏拉圭 Uruguay
委內瑞拉 Venezue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