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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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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4.08.07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法人、團體與國際藝文機構透過跨域文化專業合作,創製新作品,開創文化創製多元面向、發展深化區域連結網絡、開展合創成果的跨境流通傳佈、專業資源連結以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計畫類別:

         人文、藝術、社區營造、文化資產、工藝、動漫、影視及流行音樂等或跨前述領域之合製創作計畫。
 

三、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專校院、民間團體;政黨社團除外。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人與跨域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

(二) 申請案之申請人及其合作對象,其中一方依法首先設立之總機構(部)應設在我國,另一方之總機構(部)應在其他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三) 申請補助額度須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四) 所附計畫書應辦理之活動至少百分之五十須在我國執行。

(五) 執行期限以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畫之開始日依補助契約約定辦理。

(六) 同一或類似申請案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委託製作或合辦之計畫,或未獲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五、補助原則及項目:

()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於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因執行本計畫所發生之實際支出,但不包括硬體建築、設備採購及投資費用等資本門支出。

() 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之人事費、旅運費及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生活費,但每一申請案人數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且不得逾計畫預估之總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

() 擬委託第三人提供具高度專業性之勞務費用。

() 以補助金辦理採購,如構成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獲補助者向第三人採購之金額逾核定補助計畫預算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其超出部分不列入補助額度。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六、申請作業:

() 申請人應檢具之申請表、各項文件、資料應依附件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 申請時間及方式:

          原則上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其申請期間由本部另公告之。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資料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本部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計畫書須以中文書寫。
 

七、評審: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審核申請案計畫書,並作成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之建議,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依總評分高低排序。上開評審小組之外聘委員人數應為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審會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審查會議之召開,應作成會議紀錄,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必要時本部得安排面談。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採競爭性評選,視計畫內容國際連結程度、品質、合作對象之專業營運、財務管理執行能力及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規模與深度、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

(四) 依第二款規定受聘參與評審之專家及學者,於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評審結果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另本部將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獲補助者應於三十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該申請案之獲補助資格;補助契約之格式及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八、補助金之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金之撥款申請:補助金分四期撥付。但補助金未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撥款之期數依補助契約之約定辦理。
1、第一期款(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於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並檢具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三十日內撥付之。
2、第二期(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及第三期(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款需俟期中報告、會計師簽證之前一期實支經費明細及原始支出憑證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撥付之,惟第二期、第三期款撥付前,前一期款項百分之七十均需經本部完成核銷作業。
3、第四期款:依補助契約結案期限前,檢具結案成果報告併經會計師簽證之第三、四期實支經費明細及原始支出憑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核實撥付之。實際支出金額低於核定補助計畫書所載總預算金額時,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

(二) 核銷作業應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支出憑證必須在同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併支出清單、期中報告或結案成果報告送達本部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廢止補助。

(三) 支出憑證或單據需與核定計畫書直接相關,且已列在核定補助計畫經費預估表之內,並載明可供查證且可辨識之資訊、加註中文說明。

 

九、考評

() 本部得要求於相關資料註明本部為指導或贊助單位。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之義務。

() 獲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立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計畫變更同一年度以二次為限。
 

十、其他

() 申請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審查程序。其已經審查獲補助者,本部仍得予撤銷並追繳已撥付款項,且於三年內不受理申請:

1、 所提供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有所不實、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經發現。

2、 有第七點第二款,應迴避而未迴避經查證屬實。

3、 曾獲本部補助並簽有合約,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

4、 違反第四點第六款規定。

()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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