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並強化臺灣及南向政策目標國家(以下稱南向國家)之原創作品翻譯出版、出版專業人士交流,以及創製有關臺灣與南向國家之文化,或文化交流為主題之出版品,特訂定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南向國家指柬埔寨、菲律賓、寮國、馬來西亞、汶萊、印尼、緬甸、新加坡、泰國、越南、斯里蘭卡、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
三、補助類別:
(一) 翻譯出版發行類
1、將臺灣原創圖書出版品(包含小說、非小說類、圖文作品及各類文選集等),翻譯為南向國家語種譯本並於當地出版發行。
2、南向國家原創圖書出版品(包含小說、非小說類、圖文作品及各類文選集等),翻譯為中文(正體字)並於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二) 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推動或參與臺灣與南向國家之出版專業交流合作活動。
(三) 編輯出版企劃類
以臺灣與南向國家之文化,或文化交流為主題之出版企劃案,並以尚未出版之非限制級圖書為限。
四、申請者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
(二) 具南向國家國籍之個人或依南向國家法令合法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
五、補助條件:
(一) 翻譯出版發行類
1、被翻譯作品須為臺灣作家(具中華民國國籍)以中文(正體字)或臺灣本土族群語文創作之原創出版品,或為南向國家作家(具該國國籍)以當地語文創作之原創作品。
2、內容如有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限。
3、申請案以直接翻譯原創著作語文為限,如以再轉譯其他譯作申請補助者,應不予受理。
4、獲補助譯作以首次於臺灣或南向國家發行者為優先。
5、獲補助之譯作須已取得翻譯授權,並於簽約日起二年內完成出版發行。
(二) 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1、獲補助出國交流之我國出版專業人士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且未受禁止出國之處分者。
2、來臺交流之南向國家出版專業人士應具南向國家國籍,且依所屬國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且未受禁止出國之處分者。
3、申請案之申請者於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截止日前,需有專業技能紀錄,並於出版產業具成果實績者。
4、申請交流合作係指從事翻譯、編輯、版權銷售及其他出版相關活動、合作等(如展覽、作家研討會、論壇等)。
5、赴海外或來臺交流合作期間不逾六個月者。
(三) 編輯出版企劃類
1、應為尚未出版之原創計畫,主題以臺灣或南向國家之文化或文化交流為優先。
2、獲補助之出版品須於簽約日起二年內於南向國家完成出版發行。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翻譯出版發行類
1、補助額度:每部翻譯出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為上限。
2、補助項目:含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費、翻譯費、圖書製作費及行銷推廣費用(不包含申請案之人事費及機具、器材、設備購置費用)。
(二) 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1、補助額度: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為上限。
2、補助項目: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保險費、行銷推廣費用。
(三) 編輯出版企劃類
1、補助額度:每種出版圖書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為上限;其為套書者,上限金額按總數計,但每套以新臺幣二百萬元(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為上限。
2、補助項目:圖書之製作費用、翻譯費及行銷推廣費用(不包含申請案之人事費及機具、器材、設備購置費用)。
七、專案補助: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之活動或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交流合作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項目及申請時間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及第八點、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八、補助原則:
(一) 申請者於申請年度提送之申請案數量不限,但所獲補助以三案為限。
(二) 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之案件,適用前款有關獲補助案件數量之限制,應合併計算依文化部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點獲補助之案件。
(三) 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之同一申請者如連續二年獲本計畫補助,自第三年起三年內不受理申請。
九、申請作業期程:
(一) 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
(二) 原則上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公告徵件一個月,其申請期間由本部另公告之。
(三) 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公告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作業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者,其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十、申請程序:
申請案檢附之所有證明文件應為中文(正體字)或英文,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另附繳中文(正體字)或英文譯本。不同補助類別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 翻譯出版發行類
1、申請表、經費預算表、出版計畫需於線上以中文(正體字)或英文填寫(線上格式詳附件及附件一之一)。
2、文件:
(1) 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翻譯出版文件。
(2) 已出版發行之作品電子檔案。
(3) 申請者於南向國家合法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證明。
(4) 由國外自然人提出申請者,請提供譯者與出版者間之翻譯合約。
(二) 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1、申請表、經費預算表、交流計畫需於線上以中文(正體字)或英文填寫(線上格式詳附件及附件一之二)。
2、文件:
(1) 申請者立案登記證明書、營運狀況說明。
(2) 申請者近三年辦理專業文化交流活動成果資料,含影音及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曾辦理外國文化人士赴外或是來臺交流接待作業之實績、外國文化人士簡介。
(3) 獲薦邀人士同意來臺或赴外交流合作意向書(須由獲薦邀人士本人親簽、確切聯絡資訊)、中華民國國籍及本要點所稱南向國家國籍身分證明、個人簡歷、無違反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及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近三年從事翻譯、編輯、著作財產權銷售等出版相關活動、專業證明、成果專案報告、獲獎紀錄、著作報導作品清冊及內容簡述,著作作品檔案上傳格式應與個人電腦相容。
(4) 獲薦邀人士之推薦書,例如:說明申請者遴選方式及理由。
(三) 編輯出版企劃類
1、申請表、經費預算表、出版計畫需於線上以中文(正體字)或英文填寫(線上格式詳附件及附件一之三)。
2、文件:申請者立案登記證明書、營運狀況說明。
十一、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且能補正者,得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評審結果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四) 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五) 申請案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七) 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撥款及核銷:
撥款分二期,各占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一) 第一期補助款於本部核定函所指定之期限內,由獲補助者檢送「收據」(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向本部請款。
(二) 第二期款
1、翻譯出版發行類:
(1) 於契約所定履約期限截止日前,檢送「收據」(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原始支出憑證(只需檢附核定補助項目)、支出清單(附件四之一)、翻譯出版成果。
(2) 翻譯出版成果報告,需包括電子檔光碟一份(含封面、目錄、版權頁及內文全文百分之十具代表性且連貫之文字或具代表性章節一章),以及完成出版之十冊圖書,於本部檢視無誤後核撥。電子檔光碟請提供PDF檔案,內文部分請另提供word檔,俾於文化部網站推廣運用。
2、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1)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支出清單(附件四之二)、成果報告,原始支出憑證(只需檢附核定補助項目)如下所列:
A、交通費:包含簽證費用,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原則),往返機場至住所地之大眾陸運工具(應檢具搭乘票根)。應檢附電子機票、全程登機證票根、機票購票證明,向旅行社購買者須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
B、生活費、住宿費:生活費及住宿費依規定(核銷金額上限詳如附表),需檢附單據及住宿證明覈實報支,其中生活費支領時應簽收文化部提供之「收據」格式(附件二之三)。
C、保險費:應檢附「支付收據」,交流期間得依實際需求購買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保險。
D、行銷推廣費用:應檢附交流活動所需之行銷推廣費用之支付證明(不包含申請案之人事費及機具、器材、設備購置費用)。
(2) 成果報告書內容包括交流過程、成果及相關建議,另電子檔光碟一份請提供PDF檔案,內文部分請另提供word檔,俾於文化部網站推廣運用。
3、編輯出版企劃類:
(1) 於契約所定履約期限截止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內容包含「收據」(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原始支出憑證(只需檢附核定補助項目)、支出清單(附件四之三)、出版成果。
(2) 出版成果報告內容包括發行量、銷售額與銷售量,電子檔光碟一份(含封面、目錄、版權頁及內文全文百分之十具代表性且連貫之文字或具代表性章節一章),以及完成出版之十冊圖書,於本部檢視無誤後核撥。電子檔光碟請提供PDF檔案,內文部分請另提供word檔,俾於文化部網站推廣運用。
十三、注意事項:
(一) 本部不受理補助申請及撤銷補助資格情形
1、申請之單位應列明全部預算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應於申請時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如有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補助者,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本部將不受理補助,或撤銷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之相關補助。
2、申請者曾獲本部補助而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3、獲補助者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由其自行負擔侵權行為責任,本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之相關補助。
4、獲補助者於企劃執行期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決定放棄補助金受領資格時,應書面通知本部,本部得解除補助資格,其已領取之補助金,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且逾期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補助案。
5、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企劃變更情形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並以變更一次為限。
(三) 結案核銷相關事宜
1、補助款內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於撥款時扣除。
2、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獲補助者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3、獲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期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4、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5、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6、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捐)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該補(捐)助機關之監督。
7、獲補助者於辦理行銷推廣相關活動時,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並應於活動前十日通知本部。
8、獲補助者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影視聽著作)等成果報告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其再授權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9、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 各類應注意事項:
1、翻譯出版發行類:
(1) 獲補助者應同意授權本部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在本部相關網站運用已完成翻譯出版之作品。(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
(2)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著作權頁或其它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文化部贊助出版」之中、外文字樣(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Cultu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違反者,本部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3) 獲補助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加註獲本部補助出版發行之文意,並編製英文出版簡介(包含至少三百字以上之英文版權頁、內容摘要或簡介)。
2、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
(1) 獲補助者如為法人或民間團體,其應積極協助或安排獲補助交流者辦理簽證及交流期間之居住等事宜。
(2) 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或獲補助交流者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文化活動等,及配合於本部所屬網站或其他傳播途徑行銷、介紹及推廣本計畫理念與成果。
(3) 獲補助交流者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住所地者,須經報本部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住所地。經本部同意者,將依比例扣除不在住所地期間之生活費、住宿費補助金;違反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
(4) 獲補助者應於成果報告書中,包含至少三百字以上之英文摘要獲本部補助交流,及其交流要旨之文意。
3、編輯出版企劃類:
(1) 獲補助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加註獲本部補助出版發行之文意,並編製英文出版簡介(包含至少三百字以上之英文版權頁、內容摘要或簡介)。
(2) 獲補助之企劃應確實履行出版發行之義務;違反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
出版專業人士交流合作類-生活費及住宿費核銷數額上限表
單位:新臺幣NTD
交流國家 |
生活費(每日補助上限) |
住宿費(每日補助上限) |
臺灣 |
400 |
1600 |
柬埔寨 |
1700 |
3960 |
菲律賓 |
1960 |
4580 |
寮國 |
1630 |
2980 |
馬來西亞 |
1590 |
3700 |
汶萊 |
2130 |
4960 |
印尼 |
1980 |
4620 |
緬甸 |
2190 |
5110 |
新加坡 |
2540 |
5920 |
泰國 |
1810 |
4220 |
越南 |
1525 |
3560 |
斯里蘭卡 |
1336 |
3110 |
尼泊爾 |
1930 |
4490 |
巴基斯坦 |
1735 |
4020 |
孟加拉 |
1430 |
3346 |
印度 |
1690 |
3940 |
不丹 |
2650 |
6180 |
澳大利亞 |
2290 |
5320 |
紐西蘭 |
1830 |
4260 |
附件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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