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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Date) 104.09.0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5-1 條  
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五十條所發見之疑似遺址,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
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 16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應於文化景觀登錄後
一年內完成;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應於文化景
觀登錄後三年內完成,並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前項擬定之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日常維護管理。
三、相關圖面繪製。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