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文化部一百零六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6.07.26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青年因應文化、社會、環境及經濟等議題之倡議及挑戰,掌握在地知識,連結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與社群網絡,實踐公民文化行動力,創造文化新生活價值,以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資格:
(一)本國人士: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並檢附相關證明。
(二)外籍人士: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三、執行期程:一百零六年度計畫,原則以核定日起持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六個月。
四、獎勵額度:經評審通過獎勵者,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惟仍應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
五、評審面向、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面向:
1、問題的掌握度、內容具體可行及創新性。
2、在地知識、文化及社區參與的掌握度(接地氣)。
3、個人成長及計畫主導性。
4、永續發展機制。
5、社會影響力。
(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複審等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齊者,喪失參賽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及核定:由本部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地審查。本部將依評審會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惟經評審會議決議,應修正計畫再送審查者,應於通知限期內完成修正後,另召開評審會議核定。
(三)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四)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執行實作切結書、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二) 第二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二十獎勵金。
(三)第三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獎勵金。
(四)第四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及第四期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七、報名方式及受理時間:
(一)本案採線上(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檢核表等相關申請表件及上傳自我推薦計畫影片(三至五分鐘)。申請系統網址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開放,受理截止日為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二)請於上傳完成後,列印實體紙本一份(請簽名)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本部文化資源司收(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三樓,外封請註明「青年村落計畫」)
八、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事項:
(一) 關懷陪伴機制:
1、配合本部及指定陪伴業師等訪視陪伴作業,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進行工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訊;並參加本部不定期舉辦之執行檢討會議或交流見學等活動。另辦理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時,應通知本部與在地陪伴業師,本部得派員列席。
2、 在地業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之各階段執行撥款及效益評估之重要依據。
(二)查核及退場機制:
1、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2、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3、 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除經在地陪伴業師或委員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事前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之一部或全部。
4、 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獲獎計畫,若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或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本部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已核撥之獎勵金。
九、著作財產權:
獲奬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如成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之著作之情事,獲獎者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書,並將授權書交付機關收存。獲獎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獎者應將自我推薦影片上傳YOUTUBE或本活動官網。
(二)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三)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在地陪伴業師及本部。
(四)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五)獲奬者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包含各式報告、照片、影視音及相關出版品等電子檔案(上傳規格另行通知),上傳至本部指定之資料庫。
(六)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十一、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