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09.27 19:26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作家駐村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3.03.2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鼓勵臺灣文學與文化創作,並促進國際文學交流,特訂定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
(二)具備中華民國國家語言或英語溝通能力。
(三)兩年內未曾獲選本館駐村計畫者。
(四)小說、散文、詩作、戲劇及影視劇本、文學翻譯、非虛構書寫或其他文學之 創作者。
四、駐村地點:本館臺灣文學基地(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五十三巷二號)。
五、駐村名額:每年至少六名。
六、甄選及駐村時間:每年辦理一次甄選,甄選時間依該年度簡章公告時間辦
理。
七、駐村期限:由申請者自行規劃七至三十天之駐村計畫。
八、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線上報名。
(二)申請者須於報名截止前,填具官網公告之當期簡章所附表單,併同檢附資料上傳至報名網頁。
(三)資料不全、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九、甄選方式:
(一)由本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館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評審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二)評審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1. 初審: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書面資料等進行審查。
  2. 複審:召開評審會議,依當年度甄選簡章之相關規定,進行複審。
  3. 甄選結果經館長核定後公告並書面通知;未經獲選者,不另行通知。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四)評審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密之義務。
十、駐村內容:
(一)住宿場地:獲選者可免費使用臺灣文學基地內獨棟日式屋舍,內含會客室、工作室、臥室、盥洗室、廚房。
(二)駐村活動:獲選者應依駐村日程安排表確實進駐,應於駐村期間之每周假日(周六或周日)至少辦理一場讀者交流、分享會等型態不拘之駐村活動。
(三)提交成果報告:獲選者應於駐村結束後五天內,提出與申請計畫相符之成果報告。
十一、注意事項:
(一)獲選者至遲須於進駐當日與本館簽訂契約;若因故無法成行,或無法配合進駐期程,應徵得本館同意變更,違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二)獲選者確實進駐並於進駐開始前提供日程安排表,實際入住時間未達申請期程之三分之二,將取消駐村資格。
(三)獲選者須配合本館安排之相關推廣活動、接受個人活動紀錄影片之訪問與拍攝。
(四)獲選者駐村期間負有清理及維護所屬房舍之義務,在園區內禁止使用明火及吸菸,並不得攜帶寵物入住(導盲犬除外)。
(五)獲選者應擔保交付本館之相關著作及申請計畫,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者應負責處理;若因前開情事致使本館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選者應對本館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獲選者於本館駐村期間不得重複於其他單位駐村。
(七)獲選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契約約定,或違反法律、行政命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危害本館形象之情事,將視情況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資格。
(八)本館得保留本要點內容變更及最終解釋權。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辦理。
Data Source: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