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包括獲薦邀人士來臺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以下費用:
1、交通費:
包括獲薦邀人士來臺住所地至我國往返之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國內大眾陸運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2、保險費:
來臺交流合作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辦理。
3、住宿、生活費:
採核實支付。但不得逾「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列「報酬(含生活費)」項目各級別金額。
4、創作費、展演費:
(不含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文宣、翻譯費。
6、作品運輸費。
7、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
8、以上各項費用,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
補助項目包括赴亞西及南亞地區之我國人士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以下費用:
1、交通費:
包括我國人士赴亞西及南亞地區住所地往返之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亞西及南亞地區國內大眾陸運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2、保險費:
赴亞西及南亞地區交流合作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辦理。
3、住宿、生活費:
採核實支付。但住宿費不得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交流地區「日支數額」之七成、生活費不得逾二成。
4、創作費、展演費:
(不含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文宣、翻譯費。
6、作品運輸費。
7、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
8、以上各項費用,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
來臺或赴亞西及南亞地區文化交流合作直接相關之計畫,且符合「文化部辦理亞西及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四點所列資格人士於交流合作期間之下列費用:
1、交通費:
包括我國人士赴亞西及南亞地區或亞西及南亞地區人士住所地往返之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亞西及南亞地區國內或我國大眾陸運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2、保險費:
至我國或赴亞西及南亞地區交流合作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辦理。
3、住宿、生活費:
採核實支付。但來臺文化交流者不得逾「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列「報酬(含生活費)」項目各級別金額;赴亞西及南亞地區文化交流者,住宿費不得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交流地區「日支數額」之七成,生活費不得逾二成。
4、創作費、展演費:
(不含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作品運輸費。
6、文宣、翻譯費。
7、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
8、以上各項費用,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