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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2: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紀錄片前期開發,鼓勵多元觀點題材,提升各階段企畫完整性及內容品質,並支持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者持續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紀錄片前期開發。

(二)紀錄片製作。

三、申請者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以下簡稱影視事業)。

(二)以入圍或獲得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影展及獎項名稱如附表)資格申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紀錄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2、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3、由符合前款規定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導演個人獎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以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資格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取得他方(即其他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之同意,並出具協調文件。具同一資格之另一方不得再向本局重複申請補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3、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4、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申請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金。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申請補助。

(三)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映演。但於國內外影展映演者不在此限。

(四)紀錄片類型、集數及長度

1、系列型:三集以上,不限長度。

2、非系列型:二集以下,不限長度。

(五)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企劃,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七)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九)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開發或製作紀錄片,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除應符合前段規定外,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

(十一)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

(十二)獲本要點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前期開發:

1、以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補助者,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補助者,每一補助案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補助金。

(二)製作補助:每一製作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三)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依前點第七款第二目規定製作5.1聲道環繞音效者,得於申請製作補助時、獲補助案履約期間或獲補助案結案審查通過函之公文所載發文日次日起一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金額度如下:

1、系列型紀錄片: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2、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四)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前期開發及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紀錄片前期開發及製作之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及行銷費用等項目。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紀錄片前期開發與製作補助申請期間、企畫書相關書表格式及詳細文件項目,由本局另行公告之。申請者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以第三點第二款資格申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得不受前款公告申請期間之限制。但仍應於入圍或得獎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獲獎日期起二年內,擇其申請補助項目,檢具第七點應備文件,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紀錄片前期開發補助者,企畫書應備文件如下:

1、開發企畫說明

(1)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

(2)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表現美學。

(3)田野調查規劃及前期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會議等。

(4)預期目標觀眾分析。

(5)開發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6)開發預估期程。

(7)開發經費總預算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8)紀錄片攝製規畫:包括未來攝製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製作團隊(含主創及技術團隊,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說明。

2、著作財產權說明。

3、相關文件: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及電影片製作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實績、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4)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6)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4、切結書。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者,企畫書應備文件如下:

1、紀錄片製作企畫

(1)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

(2)紀錄片田野調查成果說明。

(3)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已拍攝素材、預計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之各主題,並就每一主題詳列其故事大綱及項目大綱。

(4)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

(5)預期目標觀眾及行銷策略說明。

(6)紀錄片製作期程及公開發表規畫。

2、依製作進度提供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3、紀錄片著作財產權說明。

4、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5、紀錄片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1)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製作總經費),且應包含安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2)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

6、相關文件: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影片製作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實績、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4)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6)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7、切結書。

8、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以第三點第二款資格申請前兩款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1、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如附表)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之證明。

2、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如附表)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或得獎證明文件。

3、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列名該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證明文件(例如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主辦單位出具之證明等)。

4、入圍或得獎紀錄片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即紀錄片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之證明文件。

5、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參展之紀錄片時,參賽、參展者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者,應檢附處理過程及結果之說明。

6、入圍或得獎電影片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以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資格提出申請者,應附他方同意之協調文件。

8、未曾以同一資格獲本局補助金之切結書。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前三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八、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具條件、申請時間、方式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進行書面初審,如發現申請者所檢附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或其他認有補正必要者,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且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及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5、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企畫書之完整性、多元性、創意性及社會影響力。

2、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實績及執行能力。

3、創作觀點及表現形式。

4、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九、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結案

(一)前期開發或製作應依下列規定完成。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前期開發: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前期開發(至少應包含提出田野調查等前期開發執行成果報告、完成十至三十分鐘符合企畫書主題且呈現主要人物樣貌或核心問題的影片素材,及提出紀錄片製作企畫書)。

2、製作: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二)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但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發表者,不在此限。

(三)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或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前開首次公開發表如選擇於國外電視頻道、網際網路影音平臺或電影片映演場所者,仍應至少於國內公開發表一次。

十一、補助金核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紀錄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報告書中另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紀錄片製作之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及行銷費用以外之紀錄片前期開發或製作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實地查核時,對本局或外部機關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獲本局原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主題及導演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下列事項,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

 1、片名、紀錄觀點(主軸、手法)、工作團隊(含新增導演、監製/製作人/製片、編劇、攝影、剪輯、燈光、音效)、視訊及音訊規格、公開發表規畫、資金結構之變更。

 2、集數、總長度或各集長度增減幅度逾百分之十者。

 3、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

 (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片名」、「公開發表規畫」、「資金結構」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

 (四)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五)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並應符合第四點及第十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經本局同意前期開發、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得不受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時程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應以獲補助者名義執行獲補助案,且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接受本局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紀錄片製作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紀錄片製作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紀錄片製作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紀錄片製作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無償贈與獲補助紀錄片完成帶一份(以MPEG-4(H.264)、ProRes444、ProRes422HQ檔案格式之一儲存之硬碟)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並繳交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獲補助者已履行上開規定之證明。

 (十三)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若屬獲本局紀錄片前期開發補助者,應一併明示前期開發獲本局補助之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四)獲紀錄片製作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五)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六)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八)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四款至第六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開發或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開發或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補助契約簽約前更換企畫書內容,且幅度極大」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十點第三款所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後段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八)違反前點第十三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九)違反前點第十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前列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