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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7: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及虛擬製作獎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有效應用數位視覺特效、數位虛擬製作等技術(以下統稱數位視覺特效)產製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以促進多元類型電影創意故事題材之實現與製作,豐富國片類型,提高國片製作效率與品質,並扶植實際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我國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者之資格

  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以下簡稱獎補助)者應由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國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以及受前揭事業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業共同具名申請。但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工作,完全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得由該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

  前項申請者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電影片製作業: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並擁有申請及獲獎補助之國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

(二)數位視覺特效業: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事業,並應受我國電影製作業委託執行申請及獲獎補助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工作。

  第一項申請者並應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申請獎補助之國片由二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向本局提出申請。受委託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業有二家以上者,亦同。

三、申請及獲獎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應有應用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製作。前開所稱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包括但不限於應用數位視覺特效、數位虛擬製作等技術。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時,應已完成國片定剪,並尚未完成國片後製作期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且尚未取得文化部首次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

(三)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且連續映演時間應為六十分鐘以上。但不包含全CG(Computer Graphics)製作之動畫片。

(四)不得以相同國片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企畫獲本局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補助或獎勵。但獲本局製作輔導金或補助金補助製作之國片,其獲本局核給之製作輔導金及補助金用於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支出之補助金及依本要點獲補助金之總額,未逾本局核定國片數位特效製作成本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不在此限。

(五)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或獎勵數位視覺特效製作。

(六)應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七)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上開重要工作人員名單應由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提出,並經本局認定之。

四、獎補助金額上限及分配

  每一申請案之獎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委託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業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但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國際旗艦組補助之國片申請案,以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其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工作,完全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亦同。

  每一申請案之獎補助金,應由申請者自行協調獲獎補助金分配比率。但第二點第一項但書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獲獎補助金分配比率,經本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發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後,不得變更。

五、申請方式及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以下各款申請程序,檢具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申請者應於完成國片之影片定剪後及後製作期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完成前,檢具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一式十份(含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核准函,並由本局依第七點規定,核定是否核發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含獲核准獎補助金額上限及獎補助比率)。企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申請書。

2、申請者資格文件:

(1)電影片製作業:

A、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B、擁有申請之國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經本局同意得以切結書替代。

C、無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D、申請之國片由二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製作(合製)合約書影本。

(2)數位視覺特效業:(國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完全由電影片製作業執行者,免附)

A、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我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或動畫影片製作等相關業務之文意。

B、受委託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國片片名、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具體內容及總製作經費金額)影本。

C、無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3)申請者共同具名簽署之獲獎補助金分配比率聲明書。

3、國片製作企畫簡介:

(1)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國片之片名、影片類型、製作規格、劇情大綱/劇情簡介、實拍地點、製作期程與進度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國片前製期、拍攝期及完成國片定剪時間、目前執行進度等)、預計後製作期程(應含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期程)。

(2)製作團隊簡介:應包含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等職務)之名單、國籍及經歷/實績簡述。

(3)預估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其中應包含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項目經費。如有委託國外事業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者,應分項載明委託我國事業及國外事業執行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費。

(4)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經本局同意得以切結書替代。

4、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規劃說明:

(1)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執行作業及內容之規劃說明:國片製作各階段(包括但不限於前製期、拍攝期、後製期)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流程及管理作業之執行情形及規劃、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器材使用及規劃、數位視覺特效技術運用及規劃、重要數位視覺特效鏡頭之執行內容或細節規劃、數位視覺特效鏡頭數及鏡頭清單等規劃說明。如於申請前已執行部分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內容者,應提供已執行內容之說明、影像檔資料。

(2)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之規劃說明:應載明預計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及後製作之重要及非重要工作人員人數,及其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任職事業名稱及職稱、(預計)參與作業階段/期程、(預計)擔任申請案職務及(預計)參與申請案技術服務項目/工作內容等。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預估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費表:應包含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內容項目之分項經費(包括但不限於數位視覺特效規劃設計、分鏡/腳本、技術開發、技術研發測試、數位視覺特效跟拍、軟硬體設備/器材租賃或工具、2D或3D數位視覺製作、數位視覺特效合成、調光、渲染算圖等項目之經費及依數位視覺特效鏡頭之難易度及其數量估算經費之基準;如有運用LED虛擬攝影棚製作者,應提供該運用經費之估算基準)、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及其占國片製作總成本之占比。經費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費之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自獲獎補助金核准函之公文所載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經核准之企畫書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及取得該國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含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並由本局依第七點規定,核定或重新核定獲獎補助金額度,及據以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無法依前開所定期限內完成經核准之企畫書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申請書。

2、本局核發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影本。

3、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委託我國事業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之總經費金額有變更、修訂或有增訂補充協議書或補充合約書者,應另檢附變更修訂後之製作合約書、補充協議書或補充合約書影本。

4、(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

5、(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符合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經本局同意得以切結書替代。

6、(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實際執行作業及執行內容說明:國片製作各階段(包括但不限於前製期、拍攝期、後製期)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流程及管理作業之執行說明、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器材使用、數位視覺特效技術運用、數位視覺特效執行前後及執行項目之內容及細節、數位視覺特效鏡頭數及鏡頭清單等說明。如有運用LED虛擬攝影棚製作者,應提供運用執行內容及細節說明。

7、(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實際參與製作團隊說明:應載明實際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及後製作之重要及非重要工作人員人數,及其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任職事業名稱及職稱、參與作業階段/期程、擔任職務及參與技術服務項目/工作內容等。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原始影片與完成影片比較檔(Breakdown)完整可播放DVD或藍光規格之光碟或隨身碟。如有運用LED虛擬攝影棚製作者,應另提供執行內容及成果之影像檔資料。

9、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檢附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之以下文件、資料:

(1)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委託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並出具「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國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A、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國片獲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其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補助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收入(其內容應逐一載明獲補助項目名稱或明細),以及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費之自籌款、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B、支出部分,即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支出。

(2)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支出之細目清冊:其內容應逐一載明委託我國事業及國外事業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項目及費用。

(3)獲核定獎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人事費支出部分,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或人事費發票影本。

10、(經核准企畫書所載之)國片之複製片,其內容應與文化部核發電影片分級證明之電影片內容一致,並應依下列規定提供:

 (1)DCP數位檔案(一份),其檔案應以電影規格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2)DVD或藍光規格檔案(一份),並得以光碟、隨身碟或線上觀看連結網址(應提供觀看密碼)方式之一提供。申請時國片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或尚在映演中者,應於檔案中註明僅供申請文化部影視局數位特效獎補助用之文意。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資料為簡體中文或外國語文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申請者及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申請期限、遞送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依前點申請程序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前點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獲獎補助金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者,雙方於取得本局核發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後,解除或終止委託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者,不得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以同一國片獲獎補助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雙方不得再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同一國片共同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五)以同一國片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或經本局通知或公告為獲獎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者,不得再依前點規定以同一國片分別或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DVD或藍光規格檔案、光碟、隨身碟等,不論受理、撤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或獲領獎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七、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或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審議小組之組成:

1、申請案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及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之審議,由本局遴聘影視、數位視覺特效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2、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3、外聘之審議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審議小組審議會議結束及該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審議小組職責:

1、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核發之審議: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就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核發之准駁及獲核准獎補助金額上限、獎補助比率提出建議。上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及其獲核准獎補助金額上限、獎補助比率,應由本局核定之。

2、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核發之審議: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依其完成經核准企畫書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執行內容及成效、符合本要點及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所載規定情形、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支出之合理性及其獲核准獎補助金額上限、獎補助比率與實際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費支出等,進行實質審議,並就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之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核發之准駁及獲核定獎補助金額提出建議。上開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及其獲核定獎補助金額,應由本局核定之。

3、審議小組實質審議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拒絕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審議小組認定仍不全者,審議小組應逕為實質審議,或不受理該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

4、其他本局提請審議或審核事項,審議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5、審議委員於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議委員於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議之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國片無關聯,並對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及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審議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審議委員之聘任;審議委員與該次審議之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國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國片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審議重點:

1、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必要性及適切性。

2、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作業及流程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之可行性或完整性。

3、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與軟硬體資源之應用、規劃與整合之合宜性。

4、數位視覺特效技術或流程管理之挑戰性、創新應用或突破性。

5、國片及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之專業性、執行力、合作默契度與人力資源投入之合理性。

6、數位視覺特效工作轉發包(外包)至國外製作之必要性及外包國外製作比例之合宜性。

7、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之合理性。

8、數位視覺特效技術之應用,對提升國片製作效率或品質、節省製作時間或成本、解決拍攝限制等之助益。

9、數位視覺特效技術之應用,對增進國片故事創意之實現、劇情與敘事推展、類型題材與美學風格之呈現、影像張力與效果塑造等成效。

10、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規劃與執行之落實度、執行成果與執行效率。

(五)決議方式: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及其獲核准獎補助金額上限、獎補助比率,以及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及其獲核定獎補助金額之審議(包括但不限於獎補助金額度刪減之審議),應由審議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他本局提請審議或審核事項應經全體審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之審議會議召開前,聘請數位視覺特效技術領域之專業人士,就申請案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之數位特效技術及其應用等提供技術審查專業意見,且將前開意見提供審議委員,作為審議或審核參考。前開數位視覺特效技術專業人士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拒絕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數位視覺特效技術專業人士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或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

(七)申請案經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審議並決議建議給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應於該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審議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適時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獎補助金之核撥

  獎補助金依下列各款規定分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應由獲獎補助金核准函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者,於獎補助金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獎補助金核准函所載獲獎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四十,分別檢附補助金或獎勵金第一期款發票或領據正本、受款帳戶存摺影本至本局,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一期款。

(二)第二期款:應由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者,於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二期款:

1、電影片製作業:獲補助金之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補助金第二期款發票或領據正本、受款帳戶存摺影本。

2、數位視覺特效業:獲獎勵金第二期款發票或領據正本、受款帳戶存摺影本。

  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經本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核定其獲獎補助金,致有溢領獎補助金情形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溢領款項。

  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獎補助金。

九、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前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到局說明,前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變更後,前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始得依同意變更後之企畫書內容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一)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之定剪內容有大幅度更動或經大幅度重新修剪,致重要之數位視覺特效鏡頭及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內容有大幅度變更者。但因應經核准企畫書所載國片定剪內容,在未經大幅度變更定剪內容所進行之後期製作、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或增補拍部分鏡頭等需要,致經核准企畫書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執行作業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數位特效鏡頭數)有部分變更或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總經費金額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經核准企畫書所載數位視覺特效總監/指導/導演、數位視覺特效監製/製片有變更者。

十、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電影片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議委員之公正性,申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或受領獎補助金。

(二)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獲獎補助金者,應擔保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案、獲獎補助金案或國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不得將經核准之獲獎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於完成經核准之企畫書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及取得該國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前,變更增加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數位視覺特效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准之部分獲獎補助金資格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已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獲領獎補助金第一期款者,不得變更。前開變更後之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應符合第三點第七款規定。

(四)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依本局核准之獲獎補助金資格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五)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

(六)獲獎補助金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及數位視覺特效業者,雙方於取得本局核發之獲獎補助金核准函後,已解除或終止委託執行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者,不得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

(七)獲獎補助金之國片,應符合第三點規定。

(八)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應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獎補助金;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如有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情形,應依該規定繳回溢領款項。

(九)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依經核准之企畫書執行,並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變更及執行。

(十)本局得於經核准企畫書之國片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獲獎補助金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獲獎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補助;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議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獲獎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六款或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本局應廢止其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補助金。被廢止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補助;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三)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十款規定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本局得於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點規定,核定獲獎補助金時,視違反情節輕重,酌減獎補助金額度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獎補助金核准函。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溢領之獎補助金;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四)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獎補助金核准函,且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補助金;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1、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或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2、未能於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核准之企畫書國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並取得該國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

 3、違反前點第九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五)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獲獎補助金核准函、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及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補助金;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六)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後段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一次,屆期仍未完全繳回本局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七)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獲獎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獎補助金核准函、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獎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獲領獎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溢領之獎補助金,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獎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補助;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1、獲獎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一款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2、獲獎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獎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獎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其他規定

   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局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獲獎補助金核准函案。其獎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本要點獎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獎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獎補助金核准函、不核發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不撥付獎補助金,且申請者、獲獎補助金核准函者、獲獎補助金結案核定函者或獲獎補助金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