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8: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之裁罰倍數有客觀標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處理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