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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EG.pdf
EG.pdf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之廠商、單位及個人等服務對象,依照申請服務項目,應向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繳納委託試驗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