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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館資料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