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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153001123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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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體性扶植原創動畫產業發展,自前期開發至製作端,鼓勵製作具創意性、市場性及多元性的原生臺灣動畫,創造衍生效益,累積IP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前期開發組。

(二)製作組。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六)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

四、申請及獲補助動畫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應以「臺灣漫畫改編」、「臺灣繪本改編」、「臺灣知名原創IP改編(含角色、造型、貼圖或影視IP等)」或「原創(應有IP多元運用規劃)」四類型擇一。

(二)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三)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第二點或本局劇本或其他製作補助金。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書申請補助。

(四)節目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五)製作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動畫占比應超過百分之八十。

(六)工作團隊

1、製作人、導演、編劇等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美術、分鏡、動態腳本製作、音樂、聲音、配音及中後期製作人員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七)長度不拘、題材不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八)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立體聲。

(2)5.1聲道。

(九)節目於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總成本百分之六十以上。

(十)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開發或製作節目,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前期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前述具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一)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除應符合本款前段規定外,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

(十三)前期開發之劇本不得同時報名本局劇集劇本創作獎或(及)申請劇集劇本開發補助;同一企畫書不得同時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

(十四)同一企畫書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或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補助金額度:

1、前期開發組:每一補助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開發經費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2、製作組:每一補助案,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動畫前期開發或製作相關之項目(如製作涉及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亦應列入)。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及行銷費用等項目。

(三)獲補助者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台語配音版本節目(含台語正字字幕),本局將核給每一補助案台語配音及正字補助,採覈實報支,實際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四)口述影像補助:申請(獲)補助案如有規劃製作口述影像者,得於申請製作補助時、獲補助案履約期間或結案審查通過函之公文所載發文日次日起一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每一補助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並採實支實付。

六、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企畫書應依申請組別及本局公告之企畫書參考格式填寫,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組別及企畫說明:

1、前期開發組:

(1)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

(2)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

(3)創作理念、創作背景及立意。

(4)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世界觀介紹及角色介紹說明。

(5)市場研究、IP市場性及可能衍生授權及收益規劃。

(6)動畫風格、美術設定、技術應用說明。

(7)目標觀眾說明(含目標觀眾分析)

(8)前期開發規劃期程。

2、製作組:

(1)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

(2)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

(3)創作理念、創作背景。

(4)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主要角色介紹(含角色說明)、三分之一集數以上之完整腳本或劇本。

(5)人物造型三視圖及動畫技術說明(如有分鏡腳本或動態腳本尤佳)

(6)動畫風格及美術設定。

(7)市場策略、IP市場性及衍生授權之執行模式。

(8)目標觀眾說明(含目標觀眾分析)

(9)行銷推廣及發行企畫說明。

(10)視訊及音訊規格。

(11)製作期程及公開發表規劃畫。

(12)依製作進度提供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二)著作財產權說明。

(三)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四)預估總經費說明及資金結構說明(含證明文件):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總經費),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五)相關文件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者或出版事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動畫節目製作之文意;前開應檢附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申請者屬出版事業者,應檢附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動畫影片製作業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4、製作公司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5、最近三年節目製播績效(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6、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

7、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前開證明文件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六)切結書。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八)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九)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八、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報名時間是否符合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二款規定進行書面初審。申請者資格或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得補正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動畫、劇本創作、傳播、行銷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均為無給職。但外聘評審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且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及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前期開發組:

(1)題材選擇之創意性、話題性、市場性。

(2)內容之故事性,及是否展現動畫特色。

(3)角色設定、IP可行性及跨域延伸性。

(4)經費編列及資金說明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編劇及開發團隊之潛力、經歷、執行力。

(6)申請者製作實績。

(7)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2、製作組:

(1)題材選擇之創意性、話題性、市場性。

(2)內容之故事性,及是否展現動畫特色。

(3)IP之可行性、跨域延伸性及完整性。

(4)目標觀眾及對應的行銷規畫是否具體、完整。

(5)經費編列及資金說明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6)申請者製作實績。

(7)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供評選參考。本局得依財務會計專家意見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九、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申請第一期款前提供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表示無保留意見,且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十、結案

(一)前期開發或製作應依下列規定完成。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前期開發組: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完整劇本(包含至少三集或三分之一以上集數之分鏡腳本),並應提出美術設定、動畫風格及IP衍生授權及收益評估。

2、製作組: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節目製作。

(二)節目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且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但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發表者,不在此限。

(三)節目公開發表:

1、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或國內外電影映演場所為之。

2、各集至少應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發表一次。

十一、補助金核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收支情形,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其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約定辦理;前述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其報告除應敘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須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外,另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前期開發或節目製作之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及行銷費用以外之節目前期開發或製作相關項目。又前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應包含及符合下列規定:

 1、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本局全案補助金、民間投資(或合資)、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捐贈、投資及獲補助者出資。

 (2)支出部分係指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前期開發或製作相關支出。

 (3)如有結餘款應依第十三點第十八款及第十四點第十五款規定辦理。

 2、於表件附註揭露衍生性收入,包含但不限於依第九點第二款本文規定開設專戶所產生之利息、銷售、國內外著作權交易及衍生周邊商品等收入;前開專戶產生之利息,其繳回及違反之處置依第十三點第十九款及第十四點第十六款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案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之時程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補助金,且經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核發附負擔補助處分函規定,向本局辦理補助金核銷事宜。

 (五)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之原始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實地查核時,對本局或外部機關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下列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

 1、導演、製作人等職務,僅得擇一變更。但在不刪減前述職務人員之前提下得予新增。

 2、節目名稱、工作團隊(含編劇、美術、分鏡、動態腳本製作、音樂、主要角色配音等)、視訊及音訊規格、公開發表規畫、資金結構之變更。

 3、集數、總長度或各集長度增減幅度逾百分之十者。

 4、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

 (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節目名稱」、「公開發表」及「資金結構」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

 (四)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及本要點規定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但本局同意期限展延者,不受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時程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應以獲補助者名義執行獲補助案,且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受本局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劇本、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製作組之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製作組之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一至三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屬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或前期開發補助者,應一併明示獲本局補助之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製作組之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台語配音版本(含台語正字字幕)之完整節目帶。

 (十四)製作組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Unique visitors,含國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五)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六)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九)獲補助者依第九點第二款本文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四、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至第七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開發或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開發或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補助契約簽約前更換企畫書內容,且幅度極大」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已向本局申請獲准卻未製作口述影像版本者,本局應廢止口述影像製作補助金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口述影像製作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六)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十點第二款所定「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過即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製作補助。

 (七)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十點第二款所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製作補助。

 (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九)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八款後段有關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十)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本局應廢止台語配音及正字補助金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台語配音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動畫節目同一項目之前期開發或製作補助金。

 (十三)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動畫節目同一項目之開發或製作補助金。

 (十四)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九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七)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本局如獲申請者同意,得將申請案除劇本(或腳本)外之申請書、企畫書等資料協助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投資輔導。

十七、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