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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縣市政府辦理培育台語家庭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42052103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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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主責台語復振工作,並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從家庭、學校、社會等不同領域進行整體性資源串聯推動使用台語,以提升社會大眾語言意識、激發家庭成員共學台語動力,並於家庭、社群中使用台語,進而達成台語生活化目標,特訂定「文化部推動縣市政府辦理培育台語家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委辦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實施期程:原則一年。本次預計自核定之日起至115年12月18日止。

四、委辦項目:

(一)辦理集點課程與活動:配合本計畫點數認列課程及活動(認列點數類型如附件1),分級分眾規劃辦理培訓課程或推廣活動,相關內容應以表格方式呈現,內容須含課程/活動性質、辦理場次、課程內容、報名機制、辦理地點、師資名單簡歷、台語使用比例(適合學習家庭之課程活動至少百分之六十、適合文化家庭之課程活動至少百分之九十)。

(二)設置台語家庭推廣點:規劃設立「台語家庭推廣點」辦理kóng Tâi-gí禮包發放及提供轄內參與本計畫之台語家庭相關輔導及諮詢,本項目若曾推動設置,應提出前期推廣點設置成效及檢討,與本期是否沿用或新增設置之地點、環境、工作人員、開放時間等相關規劃,並應於設置地點營造國家語言友善環境與考量民眾易達性及便利性。

(三)採購kóng Tâi-gí禮包書籍:依本部建議之台語書單,規劃採買kóng Tâi-gí禮包所需一份二本之各年齡層書籍(適讀年齡概分四類:幼兒、兒童、青少年、成人等四個類別),並於「台語家庭推廣點」發放kóng Tâi-gí禮包予預備台語學習家庭每戶一份。

(四)辦理文化家庭影片審查作業:協助導引文化家庭民眾至本部指定網站錄製主題對話影片,並由縣市政府聘請專業委員審核影片後(審核標準如附件2),給予核定通知。

(五)應聘請台語專業顧問至少一名全程參與計畫內容,應檢附人選、取得該語言相關認證證明或於該語言教學、戲劇、傳播、創作、競賽、研究等相關領域實績、同意書。

(六)應規劃運用相關資源協助辦理宣傳及行銷,相關文宣應視活動主軸及需求,適度呈現臺灣台語正確書寫文字。

(七)應規劃拍攝本計畫執行成果短片,影片格式為MPEG或MOD,供本部進行宣傳。

(八)目標家庭數五百個以上縣市,原則可編列全職行政人員一名;每月薪資(尚未計入雇主勞健保、勞退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為上限(須取得教育部或國立成功大學主辦之台語能力認證B1級以上級別(含B1)認證證明者),目標家庭數五百個以下縣市,可編列兼職行政人員一名;所聘請行政人員應以協助本計畫執行、輔導各推廣點推動台語家庭及規劃各項提升台語使用意識之標示或策略為主要工作內容;另考量全職行政人員需執行結案核銷及推廣等相關工作,其服務期間可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配合事項:

1、本案聘用各課程與活動講師應以取得台語相關認證者或於台語教學、戲劇、傳播、創作、競賽、研究等相關領域具實績者,並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額度為原則支付講師費用。

2、本案集點課程及活動,應至本部台語家庭會員管理平台後台網站(https://tgm.moc.gov.tw/ptgl-admin-service/login.html),依課程及活動內容之性質勾選適切類別,各課程及活動辦理日二週前務必完成系統登載。

3、縣(市)應辦理自評,針對計畫內參與單位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並辦理參與者滿意度調查及分析,併同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4、縣(市)執行本計畫所建置並提供予本部之資料及執行成果(包含但不限於文字、圖說、影片逐字稿、文稿、譯稿、圖片、照片、影片、翻拍掃描之素材等),應由縣(市)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並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得永久無償將其著作,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本部各項推廣或為加值運用,不受時間、地點及使用方式限制。本部利用履約成果時,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5、執行本合作計畫之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網路社群平台,應於顯著位置載明本部為「協辦單位」及本部之識別系統、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並加註「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及「台語家庭」等文字、主視覺及主題標籤(Hashtag),並自行或配合本部規劃辦理成果發表及於結案時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

6、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或需延遲結案者,應以一個月前為原則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7、縣(市)執行本計畫,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縣(市)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8、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則本部保留委辦變更或終止之權利。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3),計畫書中需敘明第四點規定內容。

2、審查:本部將採書面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正式函知各縣市。

(二)審查原則:

1、計畫整體規劃的完整度、可行性及周延性(百分之三十五)。

2、相關資源整合情形、行銷宣傳方式及民間參與程度(百分之三十五)。

3、計畫內容與縣市在地特色之結合程度及發展性(百分之十)。

4、曾推動台語家庭或國家語言復振推廣執行情形(百分之十)。

5、經費編列合理性、自主管考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

六、經費撥付及注意事項:

(一)本部依各縣(市)台語人口及參酌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四年縣市曾執行台語家庭計畫辦理情形,訂定各縣市累積台語家庭總目標戶數、一百十五年目標戶數及委辦經費額度上限。(如附件4)

(二)本案委辦經費為經常門,原始支出憑證採就地查核。

(三)本項計畫之委辦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只限於原訂申請之項目內個別進行勻支流用,惟其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於一個月前事先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四)縣(市)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委辦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如有未依申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或活動實際執行情形不符所標示之語言比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款項,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五)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縣(市)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對照表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前須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需包含說明各課程及活動實際辦理情形、參與人數、推廣點使用人次及自評成果與參與者回饋、滿意度調查等相關說明;同時檢附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七、督導及考評機制:

(一)受委辦單位應配合本部填報相關管考報表,本部俾憑追蹤計畫進度,進度落後縣市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本部亦將評估投入整合行銷資源,協力達成目標。

(二)縣(市)應依所提申請資料或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訪視考評及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委辦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合作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文化部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若辦理執行本項計畫,將作為本部是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之參考依據。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文化部推動縣市政府辦理培育台語家庭計畫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