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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視覺藝術文化幣青春票方案徵件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43033713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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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藝文消費、拓展藝文欣賞人口,提升青年對視覺藝術之涵養,推動青年以文化禮金欣賞視覺藝術展覽優惠方案。

二、執行重點

  申請單位辦理於申請公告時程內售票之視覺藝術展覽(不含文創IP授權、動漫、時尚設計、影視音、一般入館門票及線上展覽等類型),規劃給予優惠票價文化禮金一百點之「文化幣青春票」,購買文化幣青春票需全額折抵文化禮金點數。

三、申請資格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從事視覺藝術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藝文團體、公司、商號。

(二)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美術館、博物館。

四、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二)申請方式:於申請受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申請(https://grants.moc.gov.tw)。申請表、計畫摘要表、計畫書參考格式及切結書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五、補助原則

(一)文化幣青春票之票券票價差額由本部支應補貼,票價差額應以優待票或學生票等優惠票種差額計算,依售出情形核實支給,未售出之票券不予計算。

(二)須為正式對外售票且具專業性之展覽,如有多檔可規劃青春票之展覽,可整合提案。

(三)補助金額將參酌申請單位所提青春票規劃數量、預估青春票售出數量、票價規劃、行銷方案、近二年申請單位所辦展覽之售票情形。

(四)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文化幣識別標示露出,必要時須配合本部政策宣導。

(五)單張補助金額及各案補助金額上限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依本須知第三點所列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查。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不齊備,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視同本次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依申請單位所提預估青春票售票數量、票價規劃、行銷方案、近二年所辦展覽活動售票情形等核給補助。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

(三)本部得視申請情況採分批審查,審查人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

七、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一)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之最後一日展出結束後兩個月內,檢具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依核定函或本部公告所載,須含主辦單位或委託售票系統之票務結帳報表、實際文化幣青春票售票情形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相關事宜。

(三)補助項目為文化幣青春票優惠票價差額,獲補助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計畫聯合行銷、成果宣傳等活動。

(二)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須知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1、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5、違反本須知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五)獲補助單位如因實際售票情形,有追加票券票價差額補貼之需求,得於售票期間提出,並應檢附實際文化幣青春票售票情形之證明文件,實際追加金額依本部審核結果為準。

(六)執行本須知計畫之各項成果資料,應由獲補助單位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人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獲補助單位有依前述授權範圍為本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義務。

(七)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以文化幣青春票入場時應查驗身分證、健保卡等有效證件。並請於售票平臺、售票頁面及票面加註「持文化幣青春票券者,請憑證件入場」提醒字樣。

九、計畫內容如對推動視覺藝術有重大助益或具有必要性之提案,本部得斟酌經費情形,不受本須知第四點、第五點第五款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十、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