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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藝術節慶展演提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4303031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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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藝術節慶結合國際展演資源,提升展演品質及國際能見度,擴大內需市場、帶動文化消費及促進地方藝文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政府立案之藝文團體,或以從事藝文推廣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

三、執行重點:

(一)於國內辦理具主題性及國際性大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節慶展演,主要活動辦理期程至少橫跨兩個周末,洽邀有助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國際能見度之國際團隊或藝術家來臺交流合作、展演、進行共製或共創等。

(二)導入節慶策展人及專業規劃執行,在地藝文工作者之深度參與及展演規劃,建立社區與民眾共識,塑造在地文化品牌專業形象。

(三)規劃國際合作及行銷策略,擴大國際及國內藝文參與,塑造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並配合本部整體行銷及參加相關宣傳活動。

四、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每案最高補助比例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二)得用於計畫執行相關業務支出,包含規劃費、藝術專業人才聘用費、專案人員執行費、創作費、演出費、服裝費、道具費、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製作費、行銷推廣費、策辦計畫所需國際交流之機票費及住宿費等費用。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基本營運之人事行政管理費、消耗器材、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日期:每年收件一次,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執行期程:自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三)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逾時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應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與地方區域之連結性、國際合作單位、預期效益)。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於審查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並請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審查標準:就計畫主題與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專業策展規劃及執行能力、國際連結性與實際性、對擴大產業內需及國際市場助益性、地方資源整合情形、經費編列合理與具體效益等綜合考量,採競爭型計畫補助機制。

(三)審查結果將於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評審委員名單及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收據至部辦理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第二期款收據、支用單據、全案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資料各一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三)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者,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辦理撥款相關事宜。

(四)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並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支出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六)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七)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九、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本部於計畫執行期間,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供執行資料,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核,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計畫之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資料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補助單位,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計畫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一個月前通知本部。

十、配合事項及規範:

(一)執行本案計畫之成果資料,應由受補助單位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人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受補助單位有依前述授權範圍為本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義務。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受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參與本計畫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計畫如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對節慶展演國際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必要性之提案,本部得斟酌經費情形,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四款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