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因應國際多人走動式VR體驗趨勢,本部一百十三年辦理「文化黑潮之多人走動式VR技術系統開發營運及內容應用示範計畫」,推動建立我國在地自主化多人走動式VR系統,開發臺灣原生文化內容VR作品與實證落地。
為持續強化支持文化科技結合在地文化元素,本部一百十四年鼓勵沉浸式內容製作業者結合臺灣原生文化內容,整合多人走動式VR與MR技術,推動具創新應用及國際影響之多元沉浸式科技內容創作開發與實證展演,增強我國文化內容之國際能見度。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法人。
(二)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三)申請者或合作團隊需有三年以上相關資歷之導演主導內容拍攝及製作,並提出相關經驗文件佐證。如能引進國際團隊的人力及資源進行合作(如與國際知名導演合作)或與國際團隊進行合資合製等尤佳,該國際團隊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國際團隊資格限定為非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具多人走動式VR、MR製作經驗之外籍人士。
2、需從事VR、MR內容開發、產製或流通業務,且曾協助或有作品導入商業模式進行售票展演之經驗。
(四)相同計畫未獲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本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三、申請條件:
申請者應以「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製作」、「落地實證展演及行銷宣傳」二大面向提出規劃內容。
(一)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製作:須結合頭戴式裝置體驗進行規劃,整合多人走動式VR與MR技術及AI、5G、4DViews容積擷取技術等科技文化技術或其他新興影音技術,體驗方式可包含影音、遊戲互動、互動式故事、互動設計環節、多人連線、VR360、沉浸式內容場域體驗等。應用多人走動式系統結合臺灣原生文化內容進行創意形成並製作至少一案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案例,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五分鐘,內容平均FPS須達七十五至九十。
1、走動式系統技術應用:本案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須包含以走動式VR或MR方式呈現,且須可容納一百人以上同時進行走動式互動體驗(系統應具備承載一百人同時進行走動式互動體驗之能量,並非一場次累積人流量):
(1)本部一百十三年辦理「文化黑潮之多人走動式VR技術系統開發營運及內容應用示範計畫」補助兩家業者開發多人走動式互動技術系統,為達系統永續目的,在既有系統下,可無償提供受補助者於本案補助期間使用,包含系統使用授權、系統介接、系統測試、系統維護及必要之諮詢支援服務等(不包含內容製作與修改),申請者可自行評估需求並洽詢。如申請者與我國科技技術業者合作,提案時須提出合作意向書;本部核定補助後,相關合作內容以受補助者與科技技術業者雙方議定內容為主。
(2)如申請者自行研發相關走動式互動技術,提案時須提出:
甲、自行研發之技術應用規劃(如導入故事腳本、對接開發平台文件與工具、現場運營管理工具等)以及系統開發SOW(Statement of work)規劃文件。
乙、申請者開發技術系統,如需搭配其他商業軟體須提供合法授權之授權文件。
丙、技術系統開發原則上應以國內資源及技術為原則,如與國際技術團隊合作,需提出著作權與使用權歸屬為申請者之證明文件。
2、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特色亮點:
(1)內容以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為基底,臺灣原生文化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歷史、地理風貌、文學、藝術作品、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自然景觀等元素,並至少有兩個以上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特色及亮點敘述。
(2)應提出故事大綱及腳本,腳本應有每個場景的動態分鏡、故事主題、情景、人物、時間、音樂、美術、聲音等元素。
(3)須製作多語言體驗版本(至少中、英)。
3、作品原型:提案時須提交作品原型(Prototype)相關影片,該原型應包括故事大綱、場景與物件之VR視覺體驗畫面、VR內容基礎與框架,檔案須轉成多數瀏覽器支援之MPEG-4(H.264)格式,影片解析度建議為2K以下,影片長度以二至五分鐘為原則。若該原型影片係以頭戴式裝置觀看尤佳。
(二)落地實證展演及行銷宣傳:
1、落地實證展演:
(1)國內場域實證:以本案製作之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於國內場域辦理不得低於三個月的國內售票性商業展演,展演場域可自行提出,或可運用本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空間作為實證場域(本部可提供租金優惠)。增辦國外場域售票性商業展演尤佳。
(2)提案時須以本案製作之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進行展覽之展演規劃,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現況、目標客群、競爭分析、作品優勢及市場曝光時程)、商業模式規劃(演出時間、售票機制、產品經營策略及收益評估,並可額外規劃多元收入模式)及通路規劃。
(3)就走動式VR或MR展演部分,須提出體驗場域的走動地圖管理配置、體驗腳本導入之規劃(包含每個場景的體驗時長、轉換、時間)及節目排程與人流管理等規劃。
(4)期末結案交付展演成果,包含行銷成果、體驗人次、活動影像紀錄、觀眾意見調查等。
(5)財務計畫:
甲、基本假設參數說明:至少包括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等。
乙、營運(包含門票等)收支預估等收入支出之規劃。內容包括營運計畫、目標客群、市場分析、展覽檔期安排、門票銷售計畫等。
丙、資金籌措計畫,包括如自有資金、股本籌措計畫、融資計畫及償債能力評估及償還計畫。
丁、財務效益分析:檢附預計財務報表、財務效益評估,並敘明其分析與規劃。
戊、風險及敏感性分析:風險分析應包括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包含研發、生產、銷售及財務等在經營中可能遭遇之困難或問題)之評估、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
2、行銷宣傳:
(1)強化策略行銷:進行市場定位與目標觀眾分析,須規劃完整行銷策略,包含執行方式、期程、規劃經費與預估成效,加強吸引國內外觀眾參與。
(2)在地導流與場域行銷設計:須結合在地觀光、歷史景點與商圈動線,規劃串聯周邊景點之體驗動線與宣傳節點,並可設計互動標示、打卡任務等數位導流機制,引導遊客參與沉浸式內容體驗。
(3)國際曝光與文化輸出:參與國際沉浸式內容展會、數位內容交易平台與海外合作推廣計畫,拓展本案沉浸式科技體驗內容之國際能見度與輸出潛力。
四、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執行期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其中示範案例製作補助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兩百萬元,落地實證補助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本計畫補助期程為十八個月,應於補助案核定日起十個月完成VR、MR內容製作、測試,十八個月內完成展演並提供結案報告。預計分四期撥款,各期應交付文件另訂於契約書。
1、第一期款(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第三期款(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製作、行銷、營運相關之項目,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系統開發建置費等項目。
(四)補助案應按所提計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三十日內。
(二)申請方式:
1、本案採線上申請併同提供紙本資料方式辦理,申請者應於上述申請時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上傳相關檔案,並於當日將提案計畫書一式十二份及申請書等其他應備文件各一份,以掛號郵寄或專人親送至本部文創發展司產業研發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五樓),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文化黑潮之一百十四年多人走動沉浸式內容開發應用計畫」,郵寄方式以郵戳日為憑、親送方式以本部收發戳章為憑(親送者請於當日下午五時整前送達本部)。
2、同一申請者及合作業者以申請或參與一案為限,違反前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申請者拒絕或逾期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發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1、應檢附一式十二份。
2、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並編寫目錄,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檔案,應載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3、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註明申請案名,以MPEG 4(H.264)格式儲存,上傳本部網站或提供雲端連結網址。
(三)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設立期間檢附。
3、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四)切結書。
(五)申請案相關合作意向書(如場地合作意向書、系統合作意向書)及著作財產權相關文件。
(六)三年以上相關資歷之導演資格證明文件(屬合作團隊須附合作意向書)。
(七)國際團隊資格證明文件及合作意向書。
(八)系統開發SOW(Statement of work)規劃文件(如系統為自行開發,需提供):
1、SOW規劃文件應針對LBE (Location-Based Entertainment)現場實景混合系統、多人沉浸式走動體驗系統、連接介面API、開發工具SDK(Software
Development Kit)、營運與維護管理系統進行個別規劃。
2、上述項目SOW規劃文件應包括系統規劃設計、架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系統功能開發、營運測試、權限與帳戶管理、資訊安全、維運保固。
3、提案若有關鍵核心模組可展示更佳。
(九)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十)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定之)。
七、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如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或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
1、由本部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就書面審查合格之提案計畫書進行評選,評選出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3、各評選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4、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評選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三)評選項目:
1、內容製作之獨特性、故事性、創意性及與臺灣文化元素或意涵之關聯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五)。
2、國際合作與國際市場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3、文化內容及系統整合運用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十)。
4、落地實證(辦理售票性商業展演)之規劃及行銷(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5、計畫經費配置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要求受補助者提報階段性成果報告。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部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計畫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
(二)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
2、執行期程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所訂期程辦理。
(三)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案如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獲補助者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含貼牌)資通訊產品。
(六)獲補助者如於本部所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進行展演,展演期間須遵循各園區現地管理單位之場域管理規範,參與園區整體行銷推廣計畫。
(七)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八)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九)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影音內容、圖文內容等成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文件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前開成果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製作完成時,將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交付本部。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國內外發表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將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沉浸式內容製作片尾應明示獲本部補助。
(十二)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十三)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四)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八款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本部同意歸受補助者所有,惟受補助者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