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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公共出借權第二階段試辦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5200189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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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

    依文化基本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公共出借權」係政府為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於公共圖書館提供圖書借閱公共服務之同時,為保障創作者權益所為之補償酬金。此外,亦是政府於整體文化政策下,所採取的推廣知識與獎勵創作之並行措施。透過實施公共出借權,宣示國家對文化創作者的支持,以獎勵文化創作,有益出版業之發展。

    為推動公共出借權,文化部(以下稱本部)以第一階段試辦經驗為基礎,調整整體制度設計及試辦範圍,研擬第二階段試辦計畫,作為爾後評估逐步擴大辦理及推動之參據。

貳、計畫期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參、計畫分工:

  主辦單位:文化部

  協辦單位:教育部

肆、補償酬金發放原則: 一、適用著作範圍:
(一)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商號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合法出版、具國際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並依《圖書館法》完成法定送存之紙本圖書。
(二)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後申請ISBN書號之紙本圖書,須於國家圖書館ISBN系統完成「確認出版」後,始可至公共出借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作業。
 二、發放對象資格:
(一)依ISBN中心所著錄之著作人(包含著者、合著者及譯者)及出版者作為發放對象。
(二)著作人及出版者應為補償酬金發放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
(三)著作人(含自然人、法人及民間團體)已故或已解散之著作,不再發放補償酬金。但出版單位已故或已解散,著作人仍可領取補償酬金。
(四)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
 三、借閱次數計算:
(一)計算範圍:以國立公共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之「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
(二)統計資料來源:借閱次數依國家圖書館系統介接國立公共圖書館與直轄市立圖書館之借閱統計資料為基準,相關借次蒐集規則及期程依國家圖書館規範辦理。
(三)補償酬金計算原則:依登記書目之ISBN統計借閱次數,並據以計算補償酬金;如以套書ISBN申請補償酬金者,以套書ISBN計算借閱次數,並以均分方式計算補償酬金。
(四)分配比例:
1、著作人百分之七十、出版者百分之三十。著作人有兩人以上之圖書,著作人補償酬金分配比例以均分為原則,如須以其他比例分配,應另行檢附所有共同著作人之同意書。
2、如屬翻譯著作,著者百分之三十五、譯者百分之三十五、出版者百分之三十。著者或譯者有兩人以上之圖書,著作人補償酬金分配比例以均分為原則,如須以其他比例分配,應另行檢附所有共同著作人之同意書。
3、補償酬金不得讓與,且分配比例無涉出版合約中有關著作衍生之利益分配。
(五)單次借閱發放金額:新臺幣三元。
(六)補償酬金發放下限:新臺幣三十元。
(七)如計算之補償酬金有小數點,則採無條件進位。

伍、登記及補償酬金發放作業流程

  一、申請流程:

    (一)註冊公共出借權登記系統帳號:

      1、為簡便出版者及著作人申請作業,本案系統將匯入第一階段公共出借權試辦系統帳號及申請資料(含切結書),出版者及著作人可直接以第一階段申請資料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2、如需申請新的系統帳號,個人應檢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自然人憑證,以及匯款帳號;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應檢附設立登記立案證明或工商憑證,以及匯款帳號。

    (二)登記請領補償酬金:

      1、應先完成圖書法定送存作業後,本部始發放補償酬金,有關送存作業請洽國家圖書館。

      2、出版者及著作人如欲領取補償酬金,應至「公共出借權登記系統與管理平臺」進行登記:

        (1)出版者:確認ISBN所載資訊是否屬實,並登錄著作人真實姓名(含身分證字號)、著作人匯款帳戶資料。

        (2)著作人:如該書目出版者未登錄,著作人亦可檢附出版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註記為該書目著作人。

        (3)依國家圖書館ISBN書號中心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前之著錄原則,而未納入著錄範疇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揭規定登記者,可另行檢附佐證資料供本部審核。

    (三)單一書目(同一ISBN書號)僅需登記一次,不須逐年辦理登記作業。

  二、補償酬金發放:

    (一)初次發放補償酬金之計算原則,自本計畫實施日至出版者完成公共出借權登記日之區間核算借閱數,後續則依發放期程進行借次統計。如未於該期登記有效日前登記之書目,則視同放棄於該期請領補償酬金,借閱次數將累計至下一期計算,並累計至第二階段試辦期滿為止。

    (二)補償酬金總額達到發放下限者按期發放,未達下限者累計至下一期計算,累計至第二階段試辦期滿,得全數發放。

    (三)為提供出版者及著作人行政準備時間,第一次補償酬金登記及計算期程如下:

      1、登記有效期間: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前。

      2、計算借次區間: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3、預計發放補償酬金期間: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四)而後原則每半年(每年三月及九月)發放一次補償酬金。

陸、注意事項:

  一、出版者及著作人如有偽造、變造證明文件、借閱次數等情形者,不予核發補償酬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應予追還,並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如經本部催告,受款者仍未於限期內繳回補償酬金,本部得逕於受款人下一期補償酬金中扣除溢領之補償酬金。

  二、領取補償酬金時,應提供有效之匯款帳戶,且該帳戶名稱須與註冊之公司/團體名稱,或個人之真實姓名完全相符。如因受款人疏失導致退匯,匯款手續費於首次發生時由本部負擔,而後手續費則由受款人自行負擔。

  三、出版者代著作人登記,應對著作人資料負起確認審核之責。

  四、本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另行公告或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