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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22: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33035211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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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臺灣藝術發展研究體系,協助縣市政府推動及從事在地藝術史相關研究,建構地方藝術史發展脈絡,於地緣條件及文化積累中強化地方特色,促進藝術文化深耕地方,特訂定「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地方藝術史研究、調查、盤點或蒐整,以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學、建築或其他類型藝術等為主題,探索地方藝術史淵源、發掘地方藝術史觀等方向之研究計畫。

(二)推展或活化藝術史研究成果,辦理以地方藝術史為主題之多元策展、教育推廣、研討會、論壇、講座、出版等活動或其他加值應用計畫,呈現地方藝術史多元面貌。

四、補助項目:補助計畫所需之專案人員執行費、企劃費、創作費、研究費、專業諮詢費、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展覽研究製作費、文宣費、出版、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台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等經費項目之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獲補助單位之常態性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申請提案以一案為限。

(二)補助金額:依對個案計畫之綜合評估核定補助金額。

(三)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方式: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電子檔(格式另行公告),並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申請表及上傳計畫書等資料。申請資料有誤或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於審查時,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審查會議。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

(二)審查程序:採初審、複審兩階段評審程序。

1、初審:經評審小組審查後,擇定通過初審計畫。

2、複審: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席簡報,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建議補助金額。

(三)審查標準:

1、計畫之重要性、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創新性、成果呈現及後續效益。

2、計畫與地方藝術史之連結性、其他資源之整合及未來發展性。

3、對臺灣藝術史研究的價值性、推廣性、擴散性。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本部補助款原則分三期撥付,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計畫經備查後,檢送第一期款收據、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送期中進度報告、第二期款收據、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第三期款收據、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4、計畫或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或涉及採購發包者,其發包金額高於本部核定金額,則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二)本計畫得滾動檢討評估補助計畫之實施成效,適時彈性調整所核補助計畫經費分配及額度。

(三)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九、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期程、經費等重大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修正計畫函報本部核定。

(二)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進行報告,俾利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俾本部追蹤管考進度。

(四)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至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內容已獲本部附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有違約金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本部得終止補助計畫,並追回補助預算。

1、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當理由者。

2、未依規定執行補助計畫,或於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或藉故拒絕、推諉本部所為合理建議,或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或未編列分擔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六)獲補助計畫需有效凸顯本部支持立場,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七)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含活動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

(八)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