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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年席位方案徵件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4303055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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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藝文消費、拓展藝文欣賞人口,推動青年以文化禮金欣賞表演藝術演出優惠方案。

二、執行重點

(一)申請單位於文化禮金可支用時程內之售票表演藝術節目(不含流行音樂類),規劃給予優惠票價之「青年席位」。購買青年席位票券,需折抵文化禮金至少一百點(含)以上。

(二)依各節目性質及行銷需求,規劃下列席位:

1、青年席位:於視線良好區域,劃定專屬「青年席位」,以低價位提供青年購買。

2、青年席位五折自由座:於不同票區提供限量「青年席位五折自由座」,青年可自由選擇座位,享五折優惠。

三、申請資格

(一)依法經政府登記或立案,從事表演藝術活動之演藝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商號,不含公法人、政黨及學校法人。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場館。

四、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二)申請方式:於申請受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申請(https://grants.moc.gov.tw)。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計畫書參考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五、補助原則

(一)依申請單位之節目性質及行銷規劃低票價之青年專屬席位及五折自由座,並請依實際規劃需求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青年席位識別標示露出,必要時須配合本部政策宣導。

(三)須為文化禮金可支用時程內之演出節目,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案計畫為原則,於禮金可支用時程內如有多檔可規劃青年席位之演出節目,請整合提案。演出節目如已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供青年席位價差優惠者,不重複補助。

(四)演出節目須為於表演場館、正式對外且完整之售票表演藝術演出(非教學示範或社團成果發表類型)。

(五)補助金額將參酌申請單位所提席位規劃、行銷方案,及過去參與青年席位售票情形核給。

(六)青年席位之票券票價差額由本部支應補貼,依售出情形核實支給,未售出之青年席位票券不予計算。

六、審查作業

(一)依本須知第三點所列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查。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不齊備,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視同本次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依申請單位所提節目、場次數、青年座位席次數、行銷方案、過去參與青年席位售票情形等核給補助。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

(三)本部得視申請情況採分批審查,審查人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

七、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一)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之最後一場演出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依核定函或本部公告所載,須含主辦單位或委託售票系統之票務結帳報表、實際青年席位售票情形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相關事宜。

(三)補助項目為青年席位優惠票價差額,獲補助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計畫聯合行銷、成果宣傳等活動。

(二)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須知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獲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1、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5、違反本須知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五)獲補助單位如因實際售票情形,有追加票券票價差額補貼之需求,得於結案陳報時提出,並應檢附演出主辦單位或委託售票系統之票務結帳報表、實際青年席位售票情形之證明文件,追加金額以申請案所提席次及票價差額為上限。

(六)執行本須知計畫之各項成果資料,應由獲補助單位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人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獲補助單位有依前述授權範圍為本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義務。

(七)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計畫內容如對推動表演藝術青年席位有重大助益或具有必要性之提案,本部得斟酌經費情形,不受本須知第四點、第五點第三款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十一、本須知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