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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53005468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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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推動各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並依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五年)」之權責分工,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從家庭、學校、社會等不同領域進行整體資源串聯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提案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提案單位為縣市政府,提案方向請依第四點規定及縣市政府特色整合府內各局處、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計畫或資源,研提「整合型」推動計畫。

(二)計畫執行重點應著重「未於法令規定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習及活用,並聚焦「文化傳承」核心價值,以年輕世代為規劃主軸。

(三)計畫相關文宣應視各活動主軸及所規劃「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使用情形,適度呈現上開語言之書寫文字(如活動名稱、標語等,若多種語別者可以並列或其他方式呈現),以推廣及協助民眾學習閱讀及書寫各語言。

四、提案類別及內容:

(一)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復振措施:

1、營造語言友善環境:推動轄下各圖書館、文化場館及公共空間營造語言友善環境,包含(但不限以下項目):

(1)提供多元化的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服務,加強充實轄下場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展覽內容、母語導覽人力。

(2)鼓勵轄下之醫療院所或公共空間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增能措施或公共服務(如門診、播音、母語志工等)。

(3)配合本部優化圖書採購機制所購置之國家語言圖書,規劃設立國家語言圖書專區(以臺灣台語、臺灣手語、馬祖語書籍為優先)。

2、圖書及繪本編製出版(含有聲書):轉譯現有文本或結合縣市特有在地素材,編印出版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作品,並可製作成有聲書(以臺灣台語、臺灣手語、馬祖語為優予補助項目)。

3、在地特色項目:依各縣市不同在地特色提出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創新推廣活動(非大型活動且非歷年例行性辦理活動),並應標示語言使用比例。

4、提升國家語言意識培力課程:針對各縣市轄下機關及場館之人力與一般民眾,辦理提升國家語言意識之培力課程,並應標示語言使用比例。

5、其他有助於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之項目。

(二)辦理本計畫相關宣傳及行銷:請縣市政府運用相關資源協助辦理宣傳及行銷,相關文宣應視活動主軸及需求,適度呈現計畫所涉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正確書寫文字。

(三)拍攝成果剪輯短片:縣市政府應拍攝本計畫執行成果短片,影片格式為MPEG或MOV,供本部進行宣傳。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縣市政府限申請一案,依第四點規定研提計畫,提案類別項目不限,申請總補助經費每一縣市政府上限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請覈實編列經費。

(二)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1、營造語言友善環境:提供多元化的國家語言服務之圖書館、文化場館、公共空間、醫療院所等涵蓋率及運用本部優化圖書採購機制所購置之國家語言圖書設立國家語言圖書專區數量規劃。

2、圖書及繪本編製出版(含有聲書):與縣市在地特色結合程度、閱聽對象適切性。

3、在地特色項目:確實提出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創新推廣活動(非大型活動且非歷年例行性辦理活動),及明確標示國家語言使用比例。

4、提升轄下機關及場館之人力與一般民眾國家語言意識培力之課程內容適切性及完整性。

5、其他有助於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之項目:創新程度以及實施可行性。

六、專案補助:

  各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之申請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或具特殊原創性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申請時間、計畫期程、審查方式及項目等不受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九點之限制。

七、計畫期程:

(一)受理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計畫提案以十二個月為原則進行規劃,應研提整體計畫及經費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

八、申請文件:

  由縣市政府檢送計畫提要表(申請表格由本部另行公告)及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本部,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背景及目標:

1、應提出縣市語言分布及使用現況,並依照上揭背景提出計畫之目標及發展願景。

2、依所提計畫與地方或區域之連結性,提出可行性評估,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二)計畫內容:

1、營造語言友善環境規劃:若曾推動設置,應提出前期辦理成果及本期轄下各圖書館、文化場館、公共空間、醫療院所營造語言友善環境、提供多元化的國家語言服務及設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圖書專區數量等規劃。

2、轉譯現有文本或結合縣市特有在地素材,編印出版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作品規劃。

3、依各縣市不同在地特色提出創新推廣活動規劃(非大型活動且非歷年例行性辦理活動)。

4、針對轄下機關及場館之人力與一般民眾,辦理提升國家語言意識之培力課程規劃。

5、其他有助於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之項目內容規劃。

(三)語言專業顧問(依申請之國家語言類別,聘請該語言之專業顧問至少一名全程參與計畫內容,應檢附人選、取得該語言相關認證者或於該語言教學、戲劇、傳播、創作、競賽、研究等相關領域實績、同意書)。

(四)相關資源之整合情形(含府內各局處資源、或串聯本部、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等相關資源)。

(五)行銷宣傳方式及民間參與方式。

(六)執行期程及進度規劃(請明列工作內容)。

(七)經費預算明細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

(八)績效指標及預期效益(詳述質化與量化等具體效益)。

(九)自評機制及查核點規劃。

(十)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含現有相關計畫分析與說明)。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採競爭型方式辦理,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採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整體規劃的完整度、創意性、可行性及具體績效指標(百分之四十)。

2、相關資源整合情形、行銷宣傳方式及民間參與程度(百分之二十)。

3、運用本部優化圖書採購機制所購置之國家語言圖書設立國家語言圖書專區數量規劃及國家語言復振推廣工作情形、成果及評估(百分之十五)。

4、計畫內容與縣市語言分布及使用現況與在地特色之結合程度及發展性(百分之十)。

5、經費編列合理性、自主管考機制與自籌財源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三)經本部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正式函知縣市政府。

十、經費:

(一)經費撥付

   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1、第一期款(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於縣市政府依核定函意見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若無則無須檢附)(含電子檔)、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執行進度表、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案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於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依核定函所示結案時間,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配合款編列

1、本要點之補助款僅含經常門費用,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採就地查核。

2、縣市政府應依當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編列地方配合款。第一級縣市政府之中央經費最高補助比例以百分之五十辦理、第二級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以百分之六十辦理、第三級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以百分之七十辦理、第四級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以百分之八十辦理、第五級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以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支用原則

1、當年度各項執行經費只限於原訂申請補助之項目,個別進行勻支流用,其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2、資本門、獎金、獎品、行政管理費及紀念品等為不補助項目,如有需求應以配合款辦理。

3、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補助款有關經費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4、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除需邀請專業團隊進行觀摩學習或促進多元文化之推廣性目的之演出費外,不宜編列內部成員之演出費;另各計畫之雜支費支出,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5、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則本部保留補助變更或終止之權利。

十一、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填報管考資料,說明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申請資料或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將於執行期間內派員進行訪視考評輔導,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補助案執行成果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受補助單位有配合訪視考評及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併同申撥款項期程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四)受補助單位應辦理自評,針對其採購受託執行單位及計畫內參與單位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

 (五)受補助單位應進行參與者滿意度調查及分析,併同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六)如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因故需延遲結案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未事先函報本部者,其與原核定計畫不符部分不予補助,並將納入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及其採購受託執行單位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或活動實際執行情形不符所標示之語言比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依本要點核定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墊付款支用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受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利用,且本部及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利用。受補助單位並應將上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交付本部收存。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及網路社群平台,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部部徽及「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主視覺、另加註「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文字及主題標籤(Hashtag),並自行或配合本部規劃辦理成果發表,另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載明本部為補助單位。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撥付期末經費時,提交總成果剪輯短片(影片格式為MPEG或MOV),供本部進行宣傳,未配合辦理前述事項者,將納入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九)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如已獲得其他部會、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項。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