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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5: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社區營造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15202145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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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對於推動社區或社群營造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時程:每二年辦理一次,作業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

三、獎項類別及對象

(一)社造貢獻獎

   長期致力於社造推動,具有重要貢獻之個人或立案團體。

(二)社造創新獎

   以創新思維推動社會改造,著有具體績效之個人或立案團體。

(三)青年行動獎

   四十五歲以下青年,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共好,著有具體績效者。

(四)社造行政獎

   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推動社造資源整合、審議社造及行政創新等,著有具體績效者。

四、獎勵方式

(一)每類以各兩名為原則,惟得視實際評審結果調整之。

(二)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得獎證書,獲頒獎金由得獎個人或團體(含公部門團隊),自行規劃運用。

(三)辦理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五、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構)、立案團體推薦參選。

(三)提名參選:由本部所組成之評審會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提名參選。

(四)每人、每團體以參加一奬項為原則。

(五)參選簡章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六、評審會組成及審議原則

(一)本部設評審會審議之,評審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由本部就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人士遴聘之,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評審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三)初審:由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獲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審查同意者,進入決審。

(四)決審: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得獎者之遴選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列入得獎者名單;其有超過得獎名額之情形,由評審會另討論決議之;評審會並得視需求進行實地訪視。評審結果報請本部首長核定之。

(五)各獎項之評審標準由評審會定之,已達標準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發給評審團獎;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六)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核定之受獎人名單對外公開。

(七)評審委員被推薦為參選人,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評審過程應予迴避。

(八)遇有評審委員迴避情形者,該委員不計入初審及決審會議委員總數。

(九)評審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七、注意事項

(一)各推薦單位就參選表格與應備文件、佐證資料等,應公平、公正填寫、查核;所推薦參選者於本部核定前,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者,應函知本部。

(二)得獎者有資格不符規定、資料不實、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情形者,本部得於事實確定後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獎座、得獎證書。

(三)得獎者自撤銷得獎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選本獎項。

(四)同一得獎事實不得重複參選本獎項之任一類別,但經評審認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五)參選者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等情事,將取消其參選資格。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