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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5 1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5301202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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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植協力具潛力之青年發展藝術創作,給予青年新秀藝術創作舞台及曝光機會,培養開拓青年參與藝術文化,以落實青年文化平權,並建構藝文創作自由的支持體系,以充分發展臺灣的原創力及文化力,特訂定「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十八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二)須為計畫執行者、作品之主要創作者。

三、補助項目:以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或跨領域藝術為主軸,規劃辦理青年藝術發展之國內相關計畫者,包含核心創作、展演發表及策展規劃等。

四、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計畫以一年為期,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者近二年度未連續獲本計畫補助。
(三)補助經費為執行本計畫所發生之費用(如企劃費、創作費、材料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交通費等),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常態性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等費用。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並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系統填寫表件並完成報名程序。
(二)申請應備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1、計畫概述表、計畫書。
2、原創聲明等相關切結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3、如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應於申請計畫書內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並配合本部AI人工智慧相關政策簽署同意書或切結書。
(三)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查閱。

六、評審作業:

(一)初審:本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安排至本部進行簡報。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並請其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三)評審標準:就計畫未來發展性,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及具體效益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為二次撥付:
1、第一期款:應於本部核定函通知期限內,檢送第一期款收據等請款資料,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七十補助經費。
2、第二期款: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檢送第二期款收據、補助經費全案支用單據、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檔)一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
3、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獲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核銷及請款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4、上開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二)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請領方式:
1、需檢附支用單據核實報支。相關費用支給基準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為原則。
2、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五)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律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應參與本部指定之交流分享會議分享成果。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及媒體露出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補助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四)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義務:
(一)獲補助者於結案請款時,應檢附未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本部及附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受領補助資格,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獲補助者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獲補助者應依本部要求辦理),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目的、時間、地域及方式之非營利利用。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於利用上揭資料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s://data.gov.tw/license辦理。

十、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