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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5.06.18 17:36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際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5.02.09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目的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與國際青年學子之交流合作,提供大專以上院校學生實務學習機會,訂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際學生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對象

(一)就讀國內外各大專以上院校,科系或研究主題與本處業務相關之外籍在學學生。

(二)具備臺灣華語聽說讀寫能力列為優先錄取對象,如不具備臺灣華語聽說讀寫能力者,須具備英語文聽說讀寫能力。

(三)本國籍學生就讀國外各大專以上院校者,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方式

(一)個人申請者,應填寫實習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履歷自傳(含重要學經歷說明)、實習計畫、所屬學校班級導師或論文指導老師之推薦信、在學證明、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其他有助於佐證申請者實習目的之參考資料。

(二)學校推薦申請者,應由學校(或系所)填寫實習申請表(附件一)發函至本處,檢附推薦學生名單、履歷自傳(含重要學經歷說明)及實習計畫。

(三)前述相關申請文件以中文或英文為主,如為其他外文資料則須提供中譯或英譯版本。

(四)申請者須於預訂實習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如有特殊情況不在此限。本處審查後函復申請者。

四、實習期間與時數

(一)實習期間為至少二個月且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二百小時。

(二)實習生如需延長或縮短實習時數,須經本處同意,如實習總時數低於二百小時則無法開立實習證明。由學校推薦申請者,實習生應同時取得所屬系所同意函,由學校函送本處。

(三)實習生實習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日實習總時數以不超過七小時為限。如配合本處業務需求,安排實習生於星期六、星期日出勤,經本處同意後可擇平日補休。

(四)實習時間之計算,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扣除不計入,但如在中午休息時間有安排工作,則可納入實習時間計算。

五、實習生實習內容安排、督導與評核

(一)本處安排專責督導人員處理實習生之實習內容安排。

(二)實習生至本處報到後,與督導人員討論實習專題,實習期滿前得由本處安排實習成果分享會。

(三)本處於實習生實習期滿後予以評核,實習評核項目及方式依照本處實習評量表(附件二)或學校之實習規定。本處將為評核通過者開立實習時數證明,並得將評核結果送予該生所屬學校參考。

六、注意事項

(一)實習生應自行辦理實習期間所需相關簽證文件,本處得視情況予以協助。

(二)實習為義務性質,本處不提供實習生任何報酬(薪資、津貼和保險)。

(三)實習生實習期間之保險,個人申請者由實習生自行負擔;經學校推薦申請者之保險由學校負責,如學校未投保者,實習生需自行負擔實習期間之各項保險需求。

(四)實習生於本處實習時間應配戴本處發給之識別證,並於實習期滿後繳回。

(五)實習生應遵守本處出勤規定簽到退。如因故須請假者應事前提出,如因突發事故致無法事前請假,應盡速以適當方式告知督導人員,並另補足實習時數。

(六)實習生於本處實習所完成之成果,若有公開利用、發表之需求,應事先取得本處書面同意,並註明經本處指導。

(七)實習生於本處實習所完成之成果,實習生保有完整著作權的相關權利,並同意專屬授權本處永久、無償使用,本處得就其智慧成果著作進行重製、編輯、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其他著作人享有之權利。

(八)實習生如有無故缺席或不適任之行為,經本處督導人員提醒而未改善,本處有權終止其實習,經學校推薦者並得通知就讀學校系所。

Data Source: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