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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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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立臺灣美術館國際駐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4.01.09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國際交流與推動本館典藏品研究,開放本館資源,透過公開甄選方式鼓勵各界進駐本館進行研究與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駐館對象與資格:

(一)對象: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策展人、評論家、理論家、藝術史學者與美術館專業人士(不含在學學生)。

(二)資格:具五年以上藝術、研究等相關工作經歷,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甄選進駐本館者。

(三)申請者須具備英文或中文之基本溝通能力。

(四)名額:依當年公告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駐館期間:至少一個月,最長三個月為原則,實際期程依當年公告甄選簡章規定。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於申請計畫中敘明,經本館同意後調整之。

四、本館支應經費項目:

(一)獲選者由出發地至臺灣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機場至本館來回一趟之大眾運輸交通費用。

(三)研究或創作經費、食宿費。

(四)保險費。

(五)各項費用內容、額度及權利與義務之詳細內容,依每年公告簡章規定為之。

五、申請:申請時間及申請者應填寫之表格與繳附文件,依當年公告甄選簡章規定。

六、甄選方式:

(一)由本館邀集本館館員與館外專家學者,共五至七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評審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評審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書面資料等進行審查。

2、複審:召開評審會議,依當年甄選簡章之相關規定,進行複審。

3、甄選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書面通知;未經獲選者,不另行通知。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四)評審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密之義務。

七、獲選者駐館義務:

(一)於駐館期間至少每月策劃執行一場藝文推廣計畫或公開發表,形式不拘。例如工作坊、講座、工作室開放等。

(二)於駐館期程結束後十四日內,交付中文三千字以上或英文一千五百字以上之報告書一份,並授權本館得為美術教育、研究、出版、活動、推廣宣傳之目的為不限時間、方式、次數、地域之利用。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選者應於當年甄選簡章規定期限內與本館簽訂契約;若因故無法成行,或須變更進駐期程者,應於規定進駐日之三個月前通知本館,徵得本館同意變更,違者視同棄權。

(二)獲選者須配合本館安排之相關推廣活動、接受個人活動紀錄影片之訪問與無償拍攝,並授權本館就拍攝影片得為任何利用,公開展示獲選者之肖像。

(三)獲選者駐館期間負有清理及維護所屬工作室之義務,在工作室內禁止使用明火及吸菸,並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四)同一案件或經費已獲本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獎補助者,本館不再重複支應。

(五)獲選者應擔保所提供計畫內容及相關圖文、影音等著作資料,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者應負責處理;若因前開情事致使本館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選者應對本館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獲選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契約約定,或違反法律、行政命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危害本館形象之情事,將視情況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支付金額。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Data Source:Ministry of 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