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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流行音樂跨產業內容合製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日期:
106.03.01
發文字號:
局音(輔)字第1063000966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跨產業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