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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日期:
106.01.13
發文字號:
局影(推)字第1063000144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