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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機關: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文日期: 106.01.13
發文字號: 局影(推)字第1063000144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圖表附件: